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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防工程师考前重点讲义(气体灭火系统和建筑灭火器)核心考点制作的词汇复习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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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机理及特殊适用范围
灭火机理为冷却和窒息;特殊适用于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七氟丙烷灭火机理
灭火机理为冷却、窒息以及化学抑制。
气体灭火系统普遍不适用火灾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活泼金属火灾;金属氢化物火灾。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特殊不适用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场所;非S型不能用于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的电气火灾和机房。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喷射时间要求
全淹没系统一般情况下喷射时间 ≤1min;深位火灾喷射时间 ≤7min,且前 2min 内浓度达到 30%。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喷射时间要求
全淹没系统喷射时间一般 ≤10s;用于弱电机房时 ≤8s。
IG541气体灭火系统喷射时间要求
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 时,喷放时间满足 48s≤喷放时间≤60s。
气体灭火系统局部应用设计参数
喷射时间一般 ≥0.5min(液体火灾 ≥1.5min),保护场所风速 ≤3m/s,保护液体对象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 ≥150mm。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划分标准
管网灭火系统面积 ≤800m2 且容积 ≤3600m3;预制灭火系统面积 ≤500m2 且容积 ≤1600m3。
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数量限制
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组合分配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 8 个。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围护结构性能要求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极限均不宜低于 1200Pa;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预制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同一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多台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 2s,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手提式灭火器型号代码结构
灭火器型号代码基本结构:第1位为灭火器代号“M”;第2位为灭火剂代号(水基S、CO2 T、干粉F、洁净气体J);第3位为适用火灾类别(A、B、AR、C、D、E、F);第4位为充装量;后续依次为贮气瓶式代号P、车用代号C、固定架代号G以及企业自定义代号。
干粉灭火剂不相容性原则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BC干粉)灭火剂与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剂不相容,不能混合或同场所搭配使用。
灭火器箱开启性性能要求
开门式箱门开启角不应小于 175∘,翻盖式箱盖开启角不应小于 100∘,开启力均不应大于 50N。
灭火器挂钩与托架承载能力要求
挂钩、托架应能承受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总重量,且不小于 45kg;在正常承载 5min 后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或变形。
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需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 1 年维修 1 次;报废期限为 6 年。
干粉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期限
干粉灭火器与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需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 2 年维修 1 次;干粉灭火器报废期限为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 12 年。
灭火器送修替代原则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41;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且灭火级别不小于原配置的灭火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