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erschutzethik und Recht
學習目標 / 主題
動物的地位
Tierschutzgesetz 2013
§1 基本原則
§2 飼養
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3 禁令
§4 殺屠
§4a 屠宰
§5 動物干預
§6 禁止和例外情況
§§7-9 動物實驗
§10 動物保護官
§11 動物繁殖、飼養和貿易
§12 運輸、貿易和飼養禁令
§13 其他規定
§§14-16 法律的執行
§§17和18 刑事和行政罰則
動物在德國民法典中的地位
§90a BGB
動物不是物品。
特殊法律保護。
遵循物品的條例,除非有其他明文規定。
當前版本的動物保護法 (TierSchG)
法案版本: 1998年5月25日,2013年7月4日修訂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實驗規則 (TierSchVersV)
針對科學目的的動物保護規定
其他協議和報告:
乳製品動物飼養和其他動物產品生產的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 目的:
從人類對動物的責任出發,保護動物的生活和福祉。
誰都不能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使動物遭受痛苦、折磨或損害。
動物的福祉
健康與疾病的定義超越基本概念。
法院對動物福祉的定義:
無痛苦、無折磨。
生命過程的正常、自然及行為適宜的運行。
理想狀態:
動物同環境的身心和諧。
無痛苦和無折磨。
合理理由的概念
定義 - 一個開放的法律概念,應導向一個有意義的目的。
社會對動物保護的認知影響合理理由的解除。
範例:
沒有合理理由例如直至未經檢查而任意殺掉受傷的動物。
不被保護的動機
不被認可的動機包括:
對動物的厭惡。
故意傷害。
情緒排解。
投機。
駕駛訓練等。
飼養的要求(§2)
守護責任:
飼養者對動物的管理必須適合其種類和需求。
飼養者應有必要的專業知識。
動物干預和屠宰的規定(§3)
禁止動物在不必要的情況下遭受痛苦。
殺害應在動物無痛情況下進行,並經專業人員實施。
動物實驗的法規
藝術規定,法律審查,禁令根據具體情況。
合格的實驗用途需遵循法律要求。
最新修訂法規摘要
對動物在育成、貿易及使用過程中的保護,法律有一系列嚴格的規範。
貿易、轉運及動物福利執行制度隨著法律更新而更為嚴格。
罰則的內容概述
無合理理由殺死動物將面臨******.
長期施加重複痛苦或折磨的行為可處以最高三年的監禁或罰款。
總結
德國動物保護法(TierSchG)對動物的保護至關重要,涵蓋了從動物地位到動物狀況的各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