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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深授信人均為信審會合格委員,才能擔任常任委員之後補委員。
2. 信審會之召開(含召集人)須達法定出席人數五位。常任委員出席人數須達法定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如不足法定出席人數,得由合格委員出席參與;出席委員中,風險端委員應至少達二分之一。
3. 信審會委員對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授信案件,因最終核決為多數決,因此毋須予以迴避。
4. 信審會會議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須達委員會召開之出席門檻,並由出席之常任委員或候補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5. 下列何者是信審會決議項目?
(1)超逾SCO1 權限案件
(2)資深授信人提出之具爭議案件
(3)未符合本行訂定之目標客戶或授信政策者
(4)核准重大之授信專案(Credit Program)
(5)以上皆是
6. SCO及CO係為資格認定,乃依據被授予人之經歷及專業,授予適當之授信人權限,且被授予人必須派任到相關職務時,始得依被賦予的權限資格行使授信核決權。
7. 現任各層級之CO/SCO·如因職務調整而與法金信用風險相關之案件准駁無關、或離職時,其原被授與之權限自異動生效日起自動停止。
8. 現行授信人權限代理制度原則上由同級、高一級以上之或兩位低一級之授信人或資深授信人代理行使權限。
9. 辦理法人戶徵信時,除授信戶及主要負責人之外,保證人亦須徵提基本資料表。
10. 辦理個人戶徵信時,應索取客戶資料表、身分證明文件、收入證明文件及同一關係人資料表,以供徵信參考分析。
11. 依據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且有申請中長期授信案件時,應加徵財務預估三表及營運計畫書。所謂總授信金額包含該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往來餘額及本行申貸額度。
12. 針對授信戶本身或所屬企業團之主要營運中心或生產工廠,新戶申貸時應進行實地訪查並作成實地訪查報告,儘管個案經駐區審查同意且於批覆書敘明者,仍不得免辦理。
13. 授信申請填寫批覆書時,授信戶名稱與申請金額兩欄位若有誤植應於錯誤處劃雙紅線加蓋企業組經理及駐區審查章更正(單簽案件得免審查章)。
14. 辦理 Annual Review 時應檢視舊案批覆書,避免新案遺漏原本有利於本行債權確保或收益之條件。
15. 徵信報告應包含借保人、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 5P分析構面,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切中要點,正確客觀呈現與評估客戶整體信用風險。
16. 為加強對客戶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瞭解及作為評估財務報表真實性之佐證。
17. 徵信時應照會客戶上下游廠商及往來之銀行同業,所有照會結果皆須揭露於徵信報告。
18. 徵信時應依據客戶營收、產銷週期或資本支出等實際數字申請適當之額度、加強客戶資金用途之瞭解及控管。
19. 依據徵信作業準則規範,客戶於本行申請中長期授信额度達新台幣兩億元 (含)以上者,徵信時必須建立財務預測模型,以分析中長期授信風險變化與規畫因應措施。
20. 辦理覆審、Annual Review 或增貸時,應檢視最新財報實際數字與當初財務預測之差異,並針對顯著差異者進行說明,駐區審查亦得視情況要求重新編製財務預測。
21. 若客戶為本行新往來戶且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客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辦理徵信時應徵提其交易或營運實績紀錄以加強徵信評估。
22. 辦理徵信時,若發現客戶金融借款金額大於營收、有連年營運虧損之情形,應予揭露並加強徵信及說明承作理由,並視個案需要於批覆書敘明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或徵提文件如「營運計畫書」等,以降低本行授信風險。
23. 若客戶財務報表有大額的借方(非貸方)股東往來金額,應徵提「債權居次同意書」以保障本行債權。
24. 辦理徵信時,若客戶淨值低於資本額者,應予揭露並加強徵信及說明承作理由,並視個案需要於批覆書敘明擬採取之因應措施如發函客戶促其改善財務結構等。
25. 原則上信用評等為高風險等級之客戶應避免承作中長期授信,若擬承作應加強徵信分析及還款能力評估。
26. 原則上不宜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借款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27. 台灣地區若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因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受償順序優先於其勞工債權,故辦理法人戶徵信時不需要查詢聯徵中心勞工退休準備金資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瞭解其勞退金提撥狀況。
28. 下列何者辦理徵信時應加強徵信及說明承作理由,並視個案徵提「營運計畫書」以降低本行授信風險? (1)客戶為新成立(未滿一年)公司而未有營業額(2)客戶金融借款金額大於營收(3)客戶財報顯示連年營運虧損(4)以上皆是。
29. 依據徵信作業準則,下列何者辦理徵信時應加強徵信及說明承作理由,並視個案需要於批覆書敘明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或徵提文件? (1)客戶財務報表有借方股東往來金額(2)客戶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會計師簽發無保留意見 (3)客戶淨值低於資本額 (4)客戶申請短期授信额度
30. 客戶於本行申請中長期授信额度達新台幣兩億元(含)以上者,徵信時應建立財務預測模型。惟下列何者得視個案狀況來判定是否建立財務預測模型? (1)外國政府(2)台灣自來水公司(3)外國金控公司(4)以上皆是。
31. 參與聯貸案件時,若對主辦行信譽或經驗有疑慮時可諮詢哪個單位的意見作為參考? (1)法金風險管理處 (2)企業融資處 (3)資訊部 (4)法務處
32. 依據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且有申請中長期授信案件時,應加徵財務預估三表及營運計畫書。所謂總授信金額包含該客戶: (a)於其他金融機構往來額度、(b)於其他金融機構往來餘額、 (c)於本行申貸額度? (1)b (2)c (3)ac (4)bc
33. 對於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或附稅捐機關網路申報收件戳記)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為準。
34. 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35. 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該買方額度應計入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金額中。
36. 辦理本票保證或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總授信金額」認定方式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加計本次申貸額度,扣除「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額度』。
37. 原則上客戶總授信金額達三千萬以上者,辦理申貸徵信時應徵提客戶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有關前述「總授信金額」之認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應加計聯徵中心歸戶餘額+本行額度 (2)得扣除存單質借金額 (3)得扣除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額度 (4)得扣除履約保證額度。
38. 原則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非國際聯貸案件,對境外法人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得免徵提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39. 法人組織之非營利事業或非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參酌借戶之資本額、營業額、業界地位、組織規模及銀行總授信金額等因素,授權各營業單位自行斟酌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
40. 按規定應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者,不得以稅務簽證代替,亦不得以變更簽呈申請免徵提。
41. 財簽為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處分警告/申誡/罰緩之會計師經手者,自公告日期起算一年內如欲採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由案件權限主管決定是否採納。
42. 會計師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簽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期間內不予採用。
43. 受處分除名或撤銷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者,自處分日起不得接受其所簽發之財務報告。
44. 若財簽屬雙簽者,若僅有其中之一會計師有受懲戒等處分,就得予直接接受。
45. 個人授信戶之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徵提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上述資料亦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替代。
46. 當次僅申請提供本行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金額逾三仟萬元之授信案件,得免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惟另有其他授信额度且逾三仟萬元者,須依規定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
47. 甲銀行對A公司授信额度新台幣貳仟萬元,餘額壹仟伍佰萬元;如A公司今日來本行申請新台幣貳仟萬元之保證額度時,則不須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
48. 甲銀行對A公司授信額度新台幣貳仟萬元,餘額壹仟伍佰萬元;如A公司今日來本行申請新台幣貳仟萬元(徵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額度者,則不須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
49. 甲銀行對A公司(1)無擔保授信額度新台幣貳仟萬元,餘額壹仟伍佰萬元;(2)十足存單擔保授信額度貳仟萬元,餘額壹仟伍佰萬元:如A公司另來本行申請新台幣無擔保放款額度壹佰萬元者,則不須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
50. A公司於全體銀行授信額度新台幣貳仟萬元,餘額壹仟伍佰萬元;如A公司另來本行申請新台幣貳仟萬元之出口押匯額度,不須徵提會計師財務簽證。
51. 查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受懲戒會計師名單資訊時,當會計師屬於下列何種情形者,本行絕不採用其處分期間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1)警告 (2)申誡(3)罰緩 (4)停止執行業務。
52. 客戶當次僅申請何種類型案件時,得酌情免索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1)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 (2)政府計畫性授信案件 (3)政府機關授信 (4)以上皆是。
53. 辦理徵信時,若欲查詢聯合徵信中心(eJCIC)信用資訊,若本行有取得客戶同意書,則銀行僅辦理授信業務時,也能查詢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資訊 (C01).
54. 辦理徵信時,應先徵提客戶聯徵同意書,且查詢聯合徵信中心「C0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動支金額及保證資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僅提供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始得查詢,不得作為銀行辦理授信業務目的之查詢。
55. 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查詢資料時,應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該金融機構報送當事人信用資料至聯徵中心參與金融機構間徵信資料交換,並遵守聯徵中心規定列報金融機構往來客戶資料予其他金融機構分享。
56. 查詢聯合徵信中心(eJCIC)信用資訊後,無論核貸與否,均應保存當事人同意書、契約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與其當事人之間存有類似契約關係之往來資料正本,不得任意銷毀,應自查詢日起保存五年,並於聯徵中心請求時提供之。
57. 欲查詢境外法人聯徵資料時,應先以「A99境外法人虛擬統編索引」查詢其聯徵虛擬統編,若查有該戶之虛擬統編,得再以該編號查詢其他信用資訊產品。若查無該戶之聯徵虛擬統編,表示聯徵中心尚無該客戶之資料。
58. 辦理徵信時,若查詢授信戶或保證人之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正常,但查詢本行主機系統「事前徵信查詢檔(62072檔)」表示信用「非正常」者,須另查詢「信用管制維護檔(62066檔)」查明原因,於徵信報告內述明且分析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之徵信意見欄揭露:信用管制查詢情形:正常(惟×× 年有×××紀錄)。
59. 客戶與本行僅往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F、NR型)時,得查詢聯徵中心「B55-應收帳款融資(承購)業務資訊」及其他信用資訊。
60. 擔保授信值(淨鑑價)為(鑑價總額乘以貸放成數)-(押租金、前順位他項權利金額),擔保授信額度之核給不得超逾擔保授信值。
61. 擔保品已於 Annual Review 時重鑑,故辦理覆審時,發現擔保品有價值貶落情況不用再檢視擔保品鑑價值。
62. 不動產應查詢鄰近地區類似案例並保存相關資訊,查詢資訊須同時包含以下二者1.聯徵資訊2.內政部實價登錄價格資訊。
63. 擔保品出租時,依租賃契約或習慣,若有預付租金票據,應請出租人背書已交付已收受之租金票據(不論期數),否則應自擔保授信值中扣除借款期間之租金總額(租金扣除總額以鑑價總額20%為上限)。
64. 徵提的土地擔保品經查閱土地謄本後,確認已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則不得接受為擔保品,若個案徵提者,得鑑估鑑價總額,惟無貸放成數。
65. 住宅用土地之擔保授信值上限為鑑價總額(1)100% (2)90% (3)80% (4)70%,
66. 工業區廠房土地擔保授信上限為鑑價總額(1)90% (2)80% (3)70% (4)60%,
67. 工業區內大樓型或透天型廠房之擔保授信上限為鑑價總額之(1)90% (2)80% (3)70% (4)65%。
68. 擔保品除已無殘值(由CO認定)或無鑑價總額者得免辦理投保外,一律均需於撥貸前辦妥保險事宜,個案如諮詢至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仍無法承保者,該擔保品得鑑估鑑價總額,惟無貸放成數,且應於批覆書敘明無法承保原因,並呈送案件SCO3(含)以上權限核准。
69. 擔保品投保之保險期間應由營業單位及授服於授信暴險期間內,自行確實控管擔保品不生保險中斷。
70. 擔保品應於撥貸前辦妥保險事宜,並徵保險單正本、保費收據副本,且以本行為抵押權人(保單應加貼抵押權附加條款),並確實檢查保險單正本之記載有無錯誤。
71. 辦理徵提集合住宅、辦公大樓不動產為擔保品時,當擔保品之擔保授信值逾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上,且申貸金額(含搭配信用額度)逾新台幣一億元 (含)以上,應取得外部鑑價報告以供鑑價參考,
72. 辦理徵提素地、工廠、商店、特定用途不動產為擔保品案件時,當擔保品之擔保授信值逾新台幣伍千萬元(含)以上,且申貸金額(含搭配信用額度) 逾新台幣五千萬元(含)以上,需辦理會鑑作業。
73. 外部鑑價報告自案件核准日起算二年有效,逾二年且不重辦外部鑑價者, 應說明理由並取得權限主管同意。
74. 不動產估價機構須經遴選程序方得採用其鑑價報告。
75. 辦理會鑑取得的外部鑑價報告若非本行合格外部鑑價單位提供者,個案取得例外核准即可採用。
76. 合格外部鑑價單位經C_SCO3 核准後,永久有效。
77. 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案件,每年Annual Review 或辦理重新鑑價時,應確認股票發行公司之基本資料、ORR評等或未上市櫃股票淨值、實收資本總額(實際股本)有無變動,進行維護更新/重評。
78. 投資或控股公司辦理股票質押融資,應徵提具體投資計畫供參考,以利風險評估及匡計資金需求。
79. 不得接受公司辦理授信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為擔保。
80. 辦理授信得徵提中信金控及本行之股票、特別股(含認股權)、公司債 (含普通及可轉債)及股款繳納憑證為質權標的物。
81. 承作股票擔保授信案件,個案授信應評估個股成交量是否偏低,並應視個案風險斟酌是否調降成數。
82. 依授信餘額(含搭配信用額度之案件授信餘額)計算整戶擔保維持率,其計算方式為「擔保上市(櫃)證券現行市值+授信總餘額×100%』。
83. DBU 辦理外幣授信時,授信戶不得以他人存放於境內聯行或他行之新台幣或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
84. 「辦理 DBU 台幣授信時,得徵提本人或他人持有的海外分行外幣定存單為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85. 以IP等投資型組合產品為擔保品之授信案件,得以擔保科目方式承作。
86. 若辦理新臺幣授信,徵提外匯活期存款為副擔保品,仍應以授信戶本人於本行之外匯活期存款為限。
87. 授信戶 ORR 1~7等啟動補繳維持率參考值為160%。
88. 徵提上市櫃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擔保品時,基金之標的指數成份證券須全部為國內上市櫃股票,且限為現貨ETF,不得為合成型ETF(反向ETF及槓桿ETF)。
89. 徵提股票為擔保品應查詢聯徵B71或B73公司股票被質押彙總資訊,並說明股票發行公司之主要股東/董監事/公司全部股票質押狀況、股票發行公司之經營狀況及展望、近期股票價格走勢、市場流通性、平均成交量及本行持有該股票作為擔保品之現況。
90. 海外子行開立的銀行擔保信用狀得做為擔保授信擔保品。
91. 保本型投資型組合產品,因為本金全額有保障,因此可以視為十足的擔保品。
92. 本行授信擔保品,應為非法令所禁止或限制,具獨立性、可靠性、市場性及變賣價值,並得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之動產、不動產、權利證書、有價證券或其他擔保品。
93. 「動產如機器設備、船舶、航空器、原物料、車輛等,其保險金額依鑑價值再加二成或實際授信金額孰高為投保額。
94. 法金不良授信案件,若有擔保品火險保單已到期者,應即辦理續保。
95. 徵提擔保品,個案擬調整保險種類、保險金額或接受自負額應取得權限主管核決。如取得權限主管核決,毋須註記為“違反辦法”。
96. 已徵提之上市櫃證券擔保品,如該證券已列為全額交割股時,不需請求客戶更換擔保品或還款。
97. 擔保品有孳息者須含息設質或設質時約定孳息由本行(質權人)領取,若為出質人領取須於案件申請或以變簽取得核准。
98. 不動產建物依「臺灣法金擔保品鑑價及管理準則」規定辦理鑑價,所得之建物鑑價總額即為投保金額。
99. 徵提股票為擔保品之授信案件,(1)上市股票以鑑定日前一天之收盤價為鑑定單價,(2)上櫃股票以最近兩個月平均價與前一日收盤價比較,採孰低者為鑑定單價、(3)興櫃、未上市櫃股票,以最近期會計師簽證財報之每股淨值為鑑定單價,若有市價時,則以每股淨值與市價採孰低為鑑定單價。(4)以上皆是
100. RM 應審視保險單內容之記載有無錯誤,且若有不利本行抵押權人權益之條款,應通知保險公司調整或以變簽取得核准同意該條款,期中及覆審時應持續注意是否有發生保單不理賠、停效或危險變更致使終止契約等事由,並及早依保單規範採取因應措施。
101. 辦理個人授信時,得徵提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資產為擔保品。
102. 擔保品為住宅不動產時,火險投保金額為建物本體造價總額加上裝潢總價。
103. 下列何者是篩選上市櫃股票負面表列清單之邏輯?
(1)全額交割股票(即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
(2)終止上市上櫃
(3)ORR 等級為14-16或TCRI等級為D等
(4)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列為不得為融資融券者
(5)以上皆是。
104. 徵提機器設備為擔保品時,何種情形貸放成數下調10%?(1).專門鑑估機構使用的折舊年限超逾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範年限,且超逾部分 「超過財政部年限表之二分之一或五年者。(2).會計師成本查核報告書使用的折舊年限超逾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範年限,且超逾部分超過財政部年限表之三分之一或四年者。(3).專門鑑估機構使用的折舊年限超逾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範年限,且超逾部分超過財政部年限表之四分之一或三年者。(4).依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範年限計算折舊年限。
105. 若A公司發行總股數10,000仟股,目前全行已徵提設質A公司股權 500 仟股,故A公司全行已設質比率應為(1)3%(2)5%(3)8%(4)10%
106. 徵提擔保品時考量因素包括擔保標的之(1)鑑價值(2)市場性(3)價格穩定性 (4)以上皆是。
107. 上市股票之鑑價依據為(1)前一天收盤價(2)近兩月收盤平均價(3)前一天收盤價及近兩月收盤平均價孰低。
108. 上櫃公司股票之鑑價依據為(1)前一天收盤價(2)近兩月收盤平均價(3)前一天收盤價及近兩月收盤平均價孰低。
109. 授信戶 ORR8~13等啟動補繳維持率參考值為(1)110% (2)120% (3)130% (4)160%。
110. 船舶或航空器擔保授信值上限以船舶或航空器鑑價總額之(1)60% (2)70% (3)80% (4)90% 為原則。
111. 辦理授信徵提公司債為擔保授信擔保品時,得收受的條件為:(1)次順位債券,(2)無記名債券,(3)發行者或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須達本行次投資等級以上,(4)以上皆非。
112. 上市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以鑑定日前一天之收盤價為鑑定單價,其擔保授信值上限為鑑價總額之(1)60% (2)70% (3)80% (4)90%。
113. 以原油及其煉製品資產為擔保品辦理動產擔保交易抵押權予本行之授信, 其最高擔保授信值不得逾鑑價總額之(1)60% (2)70% (3)80% (4)90%。
114. 提供股票、公司債作為授信擔保標的物時,應辦理下列何種擔保物權? (1)不動產抵押權(2)動產抵押權(3)動產質權(4)權利質權。
115. 某甲以其所有RC構造之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向銀行借款,並設定登記完畢,後該建物受大地震之影響全倒,某甲在該土地上按原建物模式及材質重建完成,此時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如何? (1)仍存在於土地及重建之建物(2)僅存在於土地而不及於重建之建物(3) 均已不存在於土地及重建之建物(4)僅存在於重建之建物而不及於土地。
116. 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得徵提本人於DBU台幣定存單為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117.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DBU台幣授信徵提外國有價證券時,僅得徵提中央政府公債及本行定存單為擔保授信擔保品。擔保品提供人需符合主管機關要求,且不論是否為擔保授信之案件皆應遵守授信之用途,應限於參與國內經濟活動,且不得兌換為外幣。
118. 以空地為擔保品且該擔保品無興建計畫者,須徵提空地切結且 RM 應自動撥日所屬月份起每三個月赴空地現場檢視擔保品有無動土興建或其他異常情事,並拍照存證,於辦理覆審時須將照片附卷備查。若案件核准後逾三個月首次動撥者,應於動撥前檢附一個月內赴空地現場檢視並拍照之文件作為動撥依據。
119. 徵提本行擔保授信擔保品,個案對擔保品僅設定不鑑價時無須出具鑑價表。
120. 徵提坐落於山坡地之已完工成屋,且該山坡地屬「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之特殊不予承作項目者」,該擔保品辦理相關鑑價規範為何?(1).得依一般擔保品辦理鑑價,惟該擔保品貸放成數應視個案市場流通狀況,至少調降10%(含)以上,授權駐區審查認定,有爭議時,由SCO3 認定。(2). 僅承認鑑價總額、無貸放成數。(3).無鑑價總額、無貸放成數。
121. 下列何種情境,得以承認該擔保品鑑價總額?(1).擔保品為本行任一分行 (開狀行)開立之SBLC,且開狀分行以無擔科目開立之SBLC。(2).擔保品為耕地。(3)擔保品為僅設定不鑑價者。(4).擔保品為投資型組合產品(IP)/連動式債券/結構式商品。
122. 徵提不動產為擔保品時,本行針對擔保品設定規範何者正確?(1),確定期日須為設定日起算30年,且每筆動撥或餘額延長的到期日距離確定期日不得少於一年。(2).確定期日須為設定日起算30年,且須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後至所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屆至前完成撥款。(3).確定期日須為設定日起算額度天期加計2年,惟不得超逾法定年限,且須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質權設定後至所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屆至前完成撥款。
123. 接受分行以擔保科目開立之擔保信用狀作為授信擔保者,擔保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逾信用狀擔保金額。
124. 合格擔保授信擔保品之貸放成數及規範等同 BASEL 資本計提下之風險抵減效果。
125. 若案件申請時,應查詢股票擔保品之質控比例,若逾質控比例限制者,應取得質控限制異動核決主管(各轄區所屬C-SCO3(含)以上)核准,始得辦理。
126. 考量動產擔保品出租予第三人之貸後管理及實際處分難度較高,個案應審慎評估租約是否有不合理或不利本行處分之條款,並應視個案風險採取適當保障措施或調降貸放成數。
127. 「擔保品為機器設備且該機器設備出租者・LTV為何?(1)60% (2)70% (3)0%。
128. 徵提私募有價證券為擔保品時,考量其流動性限制,該擔保品得鑑估鑑價總額,惟無貸放成數。
129. 徵提南非幣定存為擔保品時辦理新臺幣擔保授信借款,應謹慎評估貸放成數且調降至少10%。
130. 授信戶 Scorecard Rating 為7等,調整項目出現2個紅燈及1個黃燈, 雖「模型建議授信戶評等(調整項目後)」為自動調降兩等至9等,然可依實際狀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調降更多等級,並於「RM建議授信戶評等 (國家風險後)」中反應此調整。
131. 公司A的「模型建議調整項目後評等」為6等,因為一中央政府B (ORR為2等)100%直接持股的企業,且符合所有支持意願檢視條件,所以A的「模型建議股權支持後評等」最佳可以為3等(即適用評等調升以政府機構評等降1等為上限的評等規則)。
132. 法金信用評等模型中有關母公司股權支持提升評等之評估,除須考量母公司提供支持之意願外,亦須考量母公司提供支持之能力,後者須符合母公司ORR等於或優於5等之條件。
133. 法金信用評等模型中之合格保證須符合適法性、保證人作保之資格與意願,以及保證人履行保證之能力,故保證人評等僅考量自身債務負擔產出之評等,即可符合合格保證要件。
134. 法金信用評等模型中設有評等上限,如:SME評等表上限 CAP在5等, 若符合政府股權支持之風險抵減效果,ORR(B)能有突破CAP5等的機會, 不屬違反評等上限之規定。
135. 若授信戶適用外評資訊評等表或外部評等對應 ORR規則,除目前主管機關承認之外部評等機構如:S&P、Moody's、Fitch、中華信評外,餘如台灣經濟新報(TCRI)等不可作為正式評等之對應依據。
136. 編製 CPS507下的「財務資料」時,若採CPS309匯入後之部份欄位仍須人工鍵入,以確保評等正確性。
137. 若個案適用業務核決權限,則ORR 亦由B_CO1或B_SCO3 核決即可。
138. 針對專案融資授信戶,係依一般MMJ/SME 評等表進行評等。
139. 若受評戶或其母公司之合格外部評等對應之ORR較受評戶以信用評等表產出之 ORR 差時,應說明參採或不參採合格外部評等對應之 ORR 之理由。
140. 某授信戶A為註冊台灣的不動產出租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持有並出租不動產,依規範應使用何種評等表?(1)融資暨租賃公司評等表(2)建設公司評等表(3)投資公司評等表(4)直接評等表。
141. 授信戶為一國中央政府100%直接持股之公營機構,可以直接依政府持股比率即適用「政府機構評等降1等」之評等調升規則。
142. 某法金營業單位的一般法人授信戶內,被判定屬於一般預警戶(EW2),符合行內《法金信用風險資產減損評估辦法》中信用風險顯著增加(Stage2) 一條件,該客戶須計提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
143. 以下何者不符合信用評等表適用規則?(1)從事只租不售性質之不動產投資公司用建設公司評等表(2)地方政府機關使用政府機構評等表(3)以投資事業為主體之公司用投資公司評等表(4)僅往來本行十足定存單為擔保之授信案件用直接評等表。
144. 要正確地使用信用評等表,評等步驟包含下列哪些?A.財務數字 key 正確 B.非財務項目勾選合理 C.調整項目逐一審視並作適當調整 D.與外部評等調成一致(1)ABC(2)ABCD (3)AB(4)以上皆非。
145. Basel 信用風險衡量機制,可應用於下列銀行風險或業務管理的哪些領域上?(1)客戶選擇(2)擔保品選擇(3)對客戶定價(4)備抵呆帳及資本成本 (5)以上皆是
146. 法金信用評等模型中合格保證之要件,若保證人之註冊國不是本行設有分子行之國家,皆須個案取得外部律師出具法律意見(Legal Opinion),無任何例外情況。
147. ORR (Obligor Risk Rating)評估的是以下哪一種風險?(1)擔保品風險(2) 產品風險(3)授信戶風險(4)交易面風險(5)市場風險。
148. 授信戶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100%直接持有之國營事業,且政府對授信戶符合支持意願判斷條件;中華民國主權國家評等ORR=0,授信戶使用 MMJ 評等表,財務指標與質化指標得出 Scorecard Rating 為4等,模型建議授信戶 ORR最佳可為幾等?(1)1 (2)0 (3)3 (4)4.
149. 下列僅往來單一業務,何者不適用直接評等產出ORR? (1)本行十成定存單或十成活期存款之授信案件(不同幣別110%)(2)進口信用狀-全額結匯(3)公司卡 (4)Q-cash
150. 承諾額度之資本計提,自何日起算(1)無首次動撥條款者為簽約日(2)首次動撥條款為符合發文之制式條款,逕以動撥條件成就日起算(3)首次動撥條款不符合發文之制式條款,但經法務單位個案確認者,以經認定之動撥條件成就日起算(4)以上皆是。
151. 期中增貸符合以下何種情況時須重評評等表?(1)距前次評等二個月,本次僅增貸短放額度(2)距前次評等三個月,本次僅增貸單簽額度(3)距前次評等九個月,本次僅增貸低風險額度(4)以上皆非
152. 以下何者為是?(1)授信戶有可能在某個時間點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 ORR(B) (2)三角貿易評等表所有受評對象皆為相同 ORR(B) (3)若同一 MMJ授信戶在台灣與越南 CPS系統各有不同的ID,需要啟用兩張 MMJ 評等表各別評等(4)以上皆是
153. 以下何者為標準法下的合格擔保品?(1)合格交易所掛牌權益證券(2)現金(3) 我國公債及國庫券(4)以上皆是
154. 以下何者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IFRS9)下須提列備抵(Provision)的產品?(1)存放銀行同業定存(2)短期擔保放款(3)承諾額度(4)以上皆是
155. 某營收規模為 MMJ之A公司註冊與營運均在越南,並有註冊與營運皆在台灣之B公司(SME)提供保證,試問A公司應選擇哪一評等表進行評等?(1) MMJ(2)台灣SME(3)海外 SME
156. 以下何者為標準法資本計提之產品範圍? (1) Factoring 交易(2)衍生性金融商品(3)保證承兌(4)擔保放款(5)以上皆是
157. 授信戶A於本行香港分行申請額度開立SBLC,並由授信戶B持SBLC於台灣申請額度,下列操作何者正確?(1)授信戶B評等時,SBLC可視為本行保證,故得以開狀申請人評等為合格保證人評等 (2)對於保證型態為本行分行開立之SBLC,若開狀申請人係以直評規則取得評等者,其評等仍得適用保證人評等 (3)於CPS 操作時,SBLC需於擔保品資訊建鍵檔, 並建立額度擔保品連結 (4)以上皆是。
158. 新加坡分行承作一授信客戶A為註冊與營運於越南之成衣工廠(營收規模屬SME),並徵得其台灣母公司提供之合格保證,請問在進行A的信用評等時,有關評等表的選用和營運所在國(國家調整因子)的選擇下列何者正確:(1)台灣 SME評等表和越南。(2)海外SME評等表和新加坡。(3) 海外 SME 評等表和越南。(4)海外SME 評等表和台灣。(5)台灣SME 評等表和台灣。
159. 列人 EW1客戶,首次覆審應重新評等,後續覆審原則上應重新評等,若判斷授信戶信用風險與最近一次評等時之信用風險相較無重大變化,或預期三個月內將結清所有額度時,經風險端授信人同意可免重評,同時需於批覆書留存判定軌跡。
160. 於交易所承作之衍生性商品交易無需計提資本。
161. 授信戶 Annual Review Date 為2022/3/31,RM於2022/3申請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至2022/5/31;由於下次評等日距離上次評等日已達 12個月,本次申請延期辦理Annual Review時,應同時辦理重新評等作業。
162. 徵提非十足本行設質存單,在標準法及IRB法下仍可視為合格擔保品。
163. 109年1月1日起,銀行於計算標準法下的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時。
164. 帳面金額得扣除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IFRS9)規定評估預期信用擺失所提列之累計減損,請問以下哪些(個)項目所提列之的累計減損不允許被扣除?
(1)已減損的表內及表外授信部位
(2)非已減損的表內及表外授信部位
(3)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的債務工具投資
(4)以上皆是
165. 109年1月1日起,銀行計算標準法下的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時,針對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資本工具,未自資本扣除且帳列銀行簿者, 風險權數規定為以下何者?
(1) 屬非重大投資部分,適用100%之風險權數;屬重大投資部分,適用 250%之風險權數;
(2) 屬非重大投資部分,適用100%之風險權數;屬重大投資部分,適用 1250%之風險權數;
(3) 屬非重大投資部分,適用16%之風險權數;屬重大投資部分,適用 20%之風險權數;
166. 109年1月1日起,銀行針對基金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權益證券投資,應視銀行所能取得標的資產相關資訊之程度,分別採用「拆解法」、「委託基礎法」及「備用法」計提資本。銀行採「拆解法」計提資本時,須符合以下哪些條件?
(1)至少每季取得相關財務資訊
(2)財務資訊無須經外部查核
(3)標的資產之暴險須經第三方獨立機構之驗證,如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
保管銀行或基金管理公司。
(4)以上皆是
167. 徵提不動產類擔保品,於標準法下若有較低之貸放比率,於計算風險性資產時,可對應較低之風險權數。
168. 不動產鑑價人員與授信案件作業人員為同一人時,符合標準法下合格不動產暴險之條件。
169. 不動產擔保案件,當授信對象為法人時,判斷其是否屬於一般型(非收益型) 不動產暴險的條件有
(1)不動產租金年收入合計未達該法人最近年度財報營收之50%
(2)不動產擔保品非以出售為目的
(3)以上皆是
170. 土地收購、開發或不動產建築之授信案件,於標準法計算時,可依其貸放成數對應不同風險權數。
171. 不動產擔保案件,當授信對象為個人時,判斷其是否屬於一般(非收益型)不動產暴險的條件有
(1)若不動產為住宅用,房屋貸款(包括其他銀行)筆數不超過一筆
(2)不動產擔保品非出租或出售
(3)以上皆是
172. 以空地為擔保之不動產授信案件,符合標準法下合格不動產暴險之條件。
173. 個案 ORR 人為升等2等之案件,對應送案權限為CO1,則案件呈核至CO1 即可。
174. 案件雖符合特殊融資基本特性,然若其信用風險評估仰賴保證效果且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時,得不歸類為特殊融資:(1)保證成數100%。(2)保證人為授信戶集團公司,或對於符合合格保證的租約保證,保證人為承租人集團公司。(3)保證人型態屬於一般企業(含特殊融資)。
175. 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下,關於基礎法下「合格擔保品要件」之敘述, 以下何者為非?
(1)符合行內政策規範具備貸放成數,可為合格擔保品 (2)徵提與借戶同 - Package 之公司股票為擔保品,可為合格擔保品 (3) 其他合格實體擔保品僅限設定第一順位(4)合格不動產與其他合格實體擔保品,至少每年鑑價一次。
176. 申請案件為新額度時,需於徵信報告揭露SA法及FIRB法成本收益並檢附信用風險與資本計算表。
177. 非承諾額度未使用的部分,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免計資本計提?
(1) 客戶為企業戶
(2) 額度於每次動撥前,均會提出動撥申請
(3)每次動撥時進行客戶信用狀況檢視
(4)以上皆是
178. 客戶為個人戶,申請非承諾放款額度,在額度有放款餘額時,才需要進行資本計提。
179. 為符合盡職調查之要求,於標準法資本計提下,客戶有外部評等可對應較低之風險權數,當客戶對應之內評(ORR)較外評差時,需以其ORR 評等考量風險權數的調升。
180. 授信戶使用特殊融資評等表者,所有額度層的【融資業務分類】皆需勾選特殊融資。
181. 特殊融資評等表包括:專案融資評等表、標的融資評等表、建設公司評等表、法個土融評等表、商用不動產評等表(北美適用)、投資公司(類型二)評等表。
182. 授信戶雖符合特殊融資基本特性,若符合三項豁免要件,得不歸類為特殊融資時,此時授信戶可採用的評等規則以下何者為非:
(1)正評使用特殊融資評等表
(2)正評使用外評資訊評等表
(3)正評使用直接評等表,理由為評等表選用個案裁量,試評用特殊融資評等表
(4)若受限徵審資訊不足,正評使用直接評等表,直評13等
183. 案件為 CO1 權限,C_CO1批示授信戶評等由9等降為10等,B_CO1 批示暫不調降評等,故授信戶評等為9等。
184. 對於超逾12 個月未執行評等作業之借款人與保證人,系統將自動以 ORR 13 等所對應之 PD 值計算其風險性資產(RWA)。
185. 保證人為自然人,且該保證人ORR 優於授信戶 ORR,可以適用 Basel 合格保證。
186. 在無保證效果與跨境暴險的移轉風險限制下,同一授信戶應給予相同評等, 正常等級(ORR0~13) CPS得以共用評等的方式操作;換言之,相同授信戶在不同國家 CPS ID不同且同時申請授信額度時,得以某一國ID啓507 表並於共用評等表成員加入其他國家ID;非正常等級(ORR 14~16)因非 507 表產出故無法以共用評等方式操作。
187. 為符合評等有效性要求,每12個月至少應確認評等一次,請問以下哪些客戶重評頻率為12個月?
A. 正常授信戶 B.一般保證人(不影響RW的保證人)C.無授信往來的合格保證人(有影響RW的保證人) D. EW1 客戶
(1) A (2) ABC (3) AC (4) ABCD
188. 下列何種案件需呈送信審會核決?
(1)高於SCO1 審核權限者,
(2)SCO 認為案件須提信審會討論及核決者。
(3)未符合本行訂定之目標客戶或授信政策者。
(4)以上皆是。
189. 案件申請首次符合以下任一狀況,及後續辦理年度Annual Review時, 或雖不適用 Annual Review然新增額度較前次呈報董事會核備額度累計增加額度超逾新臺幣十億元,且權限為信審會者,其信審會須至少一名獨立董事參與討論,並應提報次月董事會核備,但案件依「法金信用風險暴險限額控管準則」規定已取得董事會核准者,則免再備查。
總額度金額排除買方額度、免歸戶額度與授信對象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銀行業/保險業/票券業之額度:
• 權限等級 ORR 0~5等且額度超逾100億元(含)以上或
• 權限等級 ORR 6~9等且額度超逾50億元(含)以上或
• 權限等級 ORR10~13等且額度超逾30億元(含)以上或
• 權限等級 ORR14~16等且額度超逾15億元(含)以上者。
190. 符合董事會核備及所有需董事會核准(包含授信利害關係人案件)之案件, 其信審會需至少一位獨立董事參與討論。
191. 於臺灣地區申請額度,若額度為新臺幣以外之幣別時,以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之收盤價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授信額度彙總歸戶合併計算審核權限。
192. 為避免利益衝突,業務端權限主管不得自行核決自己直接負責之案件。
193. 原則上,凡具信用風險額度者,其額度審核權限皆應依「額度審核權限標準表」、採雙簽及歸戶彙總送核。
194. 信用風險案件若違反本行風險管理單位所制定之信用風險管理相關規範者,應於批覆書上註明違反事項,應呈權限之風險端授信人判斷信用風險的變化,若信用風險未增加,由該權限核決;否則,應至少往上一級呈核。 最高至信審會。惟規範有另訂更高權限或核准層級者,從其規定。
195. 本次僅申請各類例外權限時,得適用例外權限。除此之外,應以一般額度、 免歸戶額度或其他例外權限之較高權限送審。然而,符合免歸戶額度之案件,業務單位仍得將免歸戶額度視為一般額度予以歸戶/彙總,以計算額度 -總金額並決定案件審核權限。
196. 免歸戶單簽額度例如全額結匯額度或以本行十足存單為擔保之授信額度, 1.新臺幣3億元(含)以下者,由B_CO2 單簽核決;2.新臺幣3億元(不含) 以上者,由B_CO1 單簽核決。
197. 無追索權且無墊款之應收帳款買斷額度(Non-Recourse,NR)(買方額度已被核准者)、1.新臺幣參億元(含)以下者,由CO1雙簽核決;2.新臺幣在參億元(不含)以上者,由SCO3雙簽核決。
198. 依據「法人金融信用風險審核權限標準』,係依權限等級(Authority ORR) 及額度大小決定權限層級。
199. 「歸戶」指加總同一授信對象或交易對手被授予之信用風險額度;「彙總」 指加總同一子企業團內各授信對象被授予之信用風險額度。
200. 單一授信對象的額度在無任何保證下,應直接使用「授信戶評等 ORR(B)」為權限等級,若徵有全額保證者(除應收帳款承購額度F型、買方額度(包含「買方額度_供應鏈融資額度」金額)及免歸戶外),得使用保證人ORR 為權限等級;若有二個以上保證人時,如各保證人係屬合計達 100%之保證者,採各保證人執差認定為權限等級。
201. 單一授信戶權限等級之認定,針對徵有全額保證者得使用保證人 ORR為權限等級,惟該保證不含支持信(Letter of Support, LOS),因LOS在法律上不具實質保證效力。
202. 低風險額度中徵提本行存單十成貸放者,其審核權限得比照徵提本行十足定存擔保授信額度,採免歸戶單簽權限核決。
203. 子企業團案件係以子企業團權限等級作為案件呈核之權限計算依據。
204. 案件送審時授信戶單一權限等級如有異動,致影響子企業團權限等級 (Authority ORR)時,應重新計算權限等級並檢附更新後之相關表單,若重新計算後之權限等級與先前不一致時,案件核批權限採孰高認定。
205. 以十成定存單為擔保品之擔保授信额度申請,其送案權限為免歸戶單簽。
206. 案件於期中曾進行增貸,Annual Review 時仍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風險評估之彈性權限。
207. 案件於期中因額度增貸金額逾彈性權限,故依「權限標準表」申請額度增貸並核准,由於未使用期中額度增加之彈性權限,所以Annual Review 時可適用年度信用風險評估之彈性權限。
208. 期中額度增加或調整之彈性授權:單一/(子)企業團授信戶於前次 Annual Review(含新申請案件)有依「權限標準表」取得核准者,期中增加或調整額度只要不超過單一/(子)企業團授信對象於前次 Annual Review(含新申請) 被核准之一般歸戶額度總金額10%且不逾等值新台幣5億元新增額度限短期、非承諾額度,另尚須符合本次增貸權限等級未變差,且未違反信用風險相關規範等前提,權限方得依「權限標準表」,最高至SCO3 雙簽。
209. 抵觸總行風險管理單位或海外分行所制定之擔保授信鑑價規範:擔保授信案件違反鑑價總額、貸放成數及限制之規定,應呈請董事會核准。
210. 僅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海外分行往來且所屬企業團且未於臺灣地區 (DBU)申請額度者,所有額度應換算為美元,並適用「權限標準表-美元版」。
211. 授信案件之申請/轉期/增貸採用之「雙簽制」係指授信案件之核決,至少須由一位業務端授信人和一位風險端授信人共同簽准。
212. CO 各級權限之案件,風險端CO權限資格應達該案件之核決權限,且須由業務端任一CO權限資格主管共同簽核;但SCO 各級權限之案件,風險端 SCO 權限資格應達該案件之核決權限,且由業務端任一SCO 權限資格主管共同簽核。
213. 信審會權限案件,應經單位內主管及駐區審查簽畢,並由C_SCO3及 B_SCO3 同意後,逕提報信審會核決。
214. 僅臺灣地區中南部 SCO3(含)以上之不動產開發業及開發個案相關人之案件,除經該營業單位所屬之C_SCO3 簽核外,須再經不動產產業中心 C_SCO3 或負責臺灣各營業單位不動產開發業案件C_SCO3簽核,
215. 符合金額門檻之重大信用風險案件相關呈報,請依「法金信用風險暴險限額控管準則」及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信用風險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規範辦理。
216. 雙簽制度下,甲公司為CO1權限案件,以下業務端、風險端CO何種組合的權限授權可核准此案件?
(1)B_CO1 及C_CO3
(2)B_CO3 及C_CO1
(3)B_CO2及C_CO3
(4)B_CO2及C_CO2.
217. SCO3(含)以上權限案件辦理變簽,若條件變更有增加信用風險者,由SCO3 權限核決・C_SCO3 認為有必要時或判斷風險有顯著增加時,得向上呈核, 最高至標準權限核決。
218. 授信條件變更後未增加或有降低信用風險者,該變簽由CO3 權限核決(含各級權限案件)。授信條件變更後有無增加或降低信用風險及資金用途不同是否適合以變簽辦理,授權審查主管認定,有爭議時,由C_SCO3 認定。
219. 以下何者為不得以變簽辦理?
a.增加連帶借款人 b.延長額度到期日 c.將已結清案件恢復額度或解除額度合控限制提高暴險 d.免歸戶額度變更為需要歸戶額度e.變更 Annual Review Date f非承諾額度變更為承諾額度
(1) abc (2)acde (3)bcd (4) cde (5)acdef
220. 以變簽辦理 ORR重評時,當重評後ORR不變或變佳,由CO3 權限核決。
221. 以變簽辦理 ORR重評時,若重評後ORR(B)變差,以變更後ORR對應的新權限呈送核決,最高至SCO3權限,C_SCO3認為有必要時,得送新權限核決,最高至SCO1 權限。
222. 正常授信戶且無信用風險疑慮案件,符合以下情況申請塗銷,免塗銷簽呈。
223. RM 確認授信戶還款繳息狀況正常且無信用風險疑慮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即可直接交由授服主管覆核辦理塗銷。若有信用風險判斷爭議時,授權審查主管認定。
• 符合授信條件得塗銷者
• 定存、活存間之互換
• 授信戶債務(含保證)全部結清
224. 申請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 後仍未能完成 Review者,在凍結額度後, 不得以變簽申請再動撥。
225. A授信戶有一額度3000萬元,額度掛在OBU,因集團資金調度改變,A 授信戶擬於香港再申請額度3000萬元,OBU加香港額度合控3000萬, 此額度架構調整雖為同一主體且未增加暴險,但因各地主管機關對於徵信落地要求,故香港不得以變簽方式申請,須以增貸方式辦理。
226. 承上・B授信戶 PSR額度收回作廢,一般短放額度調整為USD1,500仟元。 B授信戶總額度不變。
227. 原為免歸戶單簽權限案件之授信條件變更,如授信條件變更已逾免歸戶單簽權限規範目的者,則不得以變簽辦理,應以新案方式申請。是否有逾免歸戶單簽權限規範目的,授權審查主管認定。
228. 業務核決權限案件須經C_CO提供意見,惟C_CO不負案件准駁權責,核決意見由該業務核決權限主管核定。如業務核決權限主管核定意見與 C_CO 意見不一致時,業務核決權限主管應於批覆書敘明不參採C_CO意見原因,以留下軌跡供事後追蹤。
229. 如信用獨立授信戶或企業團/(子)企業團之全部成員之貸放地為臺灣地區, 方得適用此業務核決權限。
230. 第一項業務核決權限-案件申請之業務核決權限及第二項業務核決權限-年度信用風險評估之彈性業務核決權限,使用時機皆為新案/增貸/Annual Review/變簽。
231. 案件申請時,新興金融處欲申請總額度 TWD60MM 額度,Authority ORR 為6等,因仍在第一項業務核決權限-案件申請之業務核決權限之授權金額內,得適用此業務核決權限。
232. 業務核決權限(CO1)案件,後續僅未違反信用風險管理規範之變簽仍為業務核決權限(CO1),覆審/觀察預警/貸後管理悉依現行相關準則之權限辦理。
233. 額度合控應考量額度性質、授信條件及授信期間是否相當,並且應該確認系統面及作業面可執行,才可以合併控管。
234. 跨國/跨單位額度合控是內部管理需求,只要考慮系統可不可以執行,不須考慮貸放當地法律規定。
235. 下列有關額度合控之規定何者有誤?
(1) 投資額度可以跟一般授信額度合控
(2)不同幣別的額度合控應考慮匯率風險
(3)應確認系統、作業面可執行才可合併控管
(4)考量跨國系統間的差異及各貸放地內外部規定,應避免跨國/跨單位額度合控
236. 授信戶定期完成覆審並經覆審權限主管核准後,短中長期額度即一律免受動撥限制,惟仍受一年到期未動撥或未 Annual Review 額度失效之限制。
237. 循環授信額度除SBLC、保證函、對大陸境內客戶之非屬短期貿易融資額度、短期特定期間額度及中長期循環額度外,每筆動用期間原則不得逾6 個月,個案每筆貸放期間如欲超逾六個月者,應於批覆書載明,並經權限主管核准。
238. 授信期間為12個月之短期循環額度屬於SBLC、保證函、對大陸境內客戶之非屬短期貿易融資額度、屬間接保證之信保,毋須經案件權限主管特別核准,每筆貸放(或保證)可為12個月。
239. 非循環額度每一筆貸放到期日都不得超逾額度到期日。
240. 中長期循環額度,在額度有效期內且未批示每筆貸放期間限制下,每筆貸放期間最長得為批覆書所示之額度期間。
241. 放款案件於撥貸時,應以撥帳方式辦理,不得於撥貸時直接提現。
242. 授信戶有一中期非循環放款額度於2023/11/15核准,批覆書額度期間為 24個月,若該額度已於2023/12/15 第一次動撥,則2024/2/1擬第二次動撥的到期日最長為:
(1)2025/11/15 (2)2025/12/15 (3)2025/12/31 (4)2026/2/1 (5)以上皆非。
243. 授信戶 Annual Review Date為2023/11/30,RM申請核准延期 Annual Review 至2024/1/31,並於2024/1/10 取得Annual Review 核准,對於未變更額度編號額度的新增撥貸,若無特別批示新條件之適用時點,請問新批示條件應從何時開始適用? (1)2024/1/10(2)2024/01/31 (3)2024/4/10 (4)以上皆非。
244. 在案件申請過程中,若發現授信戶的信用風險有重大變化時,雖案件尚未核准,業務端與風險端應先溝通是否進行額度管控措施,以確保本行債權。
245. 下列有關額度到期日的敘述何者有誤?
(1) 適用 Annual Review 且額度期間為12個月之短期循環額度,其額度到期日為次年之 Annual Review Date
(2)中期循環額度之額度到期日為第一筆動撥日起算加計批覆書所示額度期間為額度到期日
(3)十足存款擔保科目之短期循環額度,額度到期日為次年Annual Review Date
(4) 長期非循環額度之額度到期日為第一筆動撥日起算加計批覆書所示額度期間為額度到期日
246. 預給額度是指為快速回應優質客戶期中不確定性之營運周轉資金需求,於案件申請時預先評估額度需求大小,並事先取得核准之額度,當客戶確認需求後可以直接動用預給額度。
247. 下列有關預給額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1) 預給額度應納入信用獨立授信戶/(子)企業團總額度並計算權限
(2)預給額度不得直接動用
(3) 預給額度申請時應依行內及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徵信
(4) 預給額度可於增貸或是 Annual Review 時申請
248. 因應民法第753之1之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如以授信戶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其他有代表權人(例如經理人)為保證人且徵提台灣地區保證書書類(準據法適用台灣法)時,本行會面臨授信期間保證人因卸任董監事或有代表權人而致保證實任滅失之法律風險。故若有發生上述保證人卸任狀況,RM應以不限書面方式主動通知授服或是額度/交易作業執行人員,以進行後續相關因應措施(如凍結額度、 重徵保證書、變更授信條件等)。
249. 授信戶僅往來中長期無擔保循環額度且非屬承諾額度,仍應適用 Annual Review 制度,定期辦理 Annual Review.
250. 只要是中長期額度,就一定是承諾額度。
251. Annual Review Date 逾期未完成 Annual Review 者,除承諾額度,一般短中長期額度均應凍結,不得再動撥。
252. 子企業團新增新戶往來,應依企業團風險控管相關規範,配合所屬子企業Annual Review Date,採同時辦理。
253. Annual Review 完成係指應於Annual Review Date前,將案件呈權限主管核准;原則上核准日所屬月份早於原訂 Annual Review Date 二個月(含) 內均屬有效。
254. 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 係指在不變更 Annual Review Date 下延後進行授信戶信用評估之情況,RM 欲申請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者,應說明延至何時辦理完成。
255. 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 最長以不逾原案件核准月份後十八個月(含)內為原則,延期期間原則不得動撥,需新增動撥應於簽呈內特別敘明。
256. 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 經適當權限主管同意即可辦理,惟以一次為限。
257. Annual Review Date 可以用變簽來申請變更。
258. 原則上子企業團項下成員 Annual Review Date 應為同一天。
259. 逾期完成 Annual Review 及逾期覆審之管理缺失為營業單位業務端應負之責。
260. A子企業團 Annual Review Date 為2013/3/31,惟本次申請核准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 至2013/5/31,並於2013/4/15 完成 Annual Review 核准,請問下次該子企業團最晚應於何時完成 Annual Review? (1)2014/3/31 (2)2014/4/30 (3)2014/5/31 (4)以上皆非。
261. 授信戶甲及授信戶乙為A企業團成員,甲僅往來中長期非循環額度,乙往來中長期無擔保循環額度,則甲僅需定期覆審即可,不需進行 Annual Review.
262. Authority ORR 5等得每十二個月辦理覆審乙次,此處之「Authority ORR」應以考量保證效果之信用獨立授信戶或子企業團綜合評等為準。 而非以ORR(B)來認定。
263. 因授信戶需求進行期中業務端單簽額度增貸,故下次覆審日可以從這次增貸核准月份重新起算。
264. 子企業團項下新增授信戶,應配合所屬子企業團覆審月份,採同時辦理。
265. 覆審當月適逢 Annual Review 已核准完成者,免再作覆審; 或覆審當月進行 Annual Review Annual Review 案件可於次月底前取得權限主管核准,若當月底前案件已送出且批覆書經C_CO及B_CO簽核,亦可認定完成當月覆審。
266. 授信戶提前辦理覆審者,下次覆審日以該次覆審核准日所屬月份加計覆審週期計算之;授信戶逾期辦理覆審者,下次覆審日仍應以原訂應辦理 -覆審月份加計覆審週期計算之。
267. 因授信戶僅往來各授信辦法或產品辦法(Credit/Product Program)規範免辦理覆審之額度,所以,該授信戶額度撥貸後均不用辦理覆審。
268. 覆審人員不得覆審由自己直接負責或經辦之案件(Account).
269. 因為授信戶有風險性條件要變更,故對授信戶有辦理較詳盡的風險檢視並撰寫簡易徵信報告,為了簡化程序,RM得以此變更簽呈來代替覆
270. -覆審完成係指在覆審日前,取得權限主管核准,否則視為逾期覆審。
271. 覆審時辦理重新評等,授信戶評等ORR(B)變差,但保證後評等不變者, 則不需以評等評等變更後ORR(B)重新計算信用獨立授信戶/子企業團權限等級並依額度審核權限表對應權限呈送核決(最高至SCO3)。
272. 若因故來不及辦理覆審,都可以變簽申請延期辦理覆審或免除該次覆。
273. 進行資金用途查核時若發現授信戶的資金用途與當初申貸時不符,應即追查原因並提出檢討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債權保障措施,通知授信戶清償貸款。
274. 為管控子企業團之信用風險,子企業團項下成員覆審日應為同一天。
275. 假設某子企業團之權限等級為8等,該子企業團5家公司皆無免覆審額度,且ORR分別為3、4、5、7及13等,則請問該子企業團共有幾家公司得每十二月辦理覆審乙次? (1)0家(2)2家(3)3家(4)5家。
276. 假設某子企業團之權限等級為5等,該子企業團5家公司皆無免覆審額度,且ORR分別為3、4、5、7及13等,則請問該子企業團共有幾家公司得每十二月辦理覆審乙次? (1)2家(2)3家(3)5家(4)以上皆非。
277. 假設某 RM 認養之子企業團(權限等級7等)已於2013/3/31 如期辦理 Annual Review,若該子企業團加入一家新公司並僅申請該公司之短期授信額度(批覆書核准日2013/7/15),請問此新公司覆審作業最晚應於哪一天之前完成?(1)2013/9/30 (2)2014/1/15 (3)2014/1/31 (4)2014/3/31 (5)以上皆非。
278. 下列何者是主管機關要求之授信後覆審的目的?(1)檢核授信戶授信後之實際資金用途是否與申貸時用途相符(2)瞭解授信戶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資金、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3)掌握授信戶授信後之經營、業務狀況與還款能力(4)以上皆是。
279. 屆覆審日,倘授信戶於案件核准後之所有額度均未動用,或所有額度均凍結且無餘額者,該授信戶得不進行覆審,後續擬動用時應先辦理覆審並取得核准後方能解除凍結。
280. 信用風險暴險限額之控管架構,其限額種類區分為絕對限額(Limit-Ceiling)及警戒限額(Warning-Trigger)兩類,控管構面則區分為單一客戶 (子)企業團層次限額及資產組合層次限額兩層次,管理原則均以暴險額控。
281. 單一客戶/(子)企業團層次限額暴險之計算,非授信額度及海外子行申請之額度得不計入。
282. 當資產組合層次限額暴險碰觸絕對限額(Limit-Ceiling)時,該 Segment 之所有案件皆不得進行新、增貸之申請,並不得進行任何額度之動撥,除非取得董事會之核准同意。
283. 去金信用風險暴險限額之設定,主要係控管集中度風險、達到信用風險分歌之目的。
284. 信用風險暴險之計算邏輯,應收帳款承購與融資之F/NR型,其暴險計在賣方端(Seller side),而R型,其暴險計在買方端(Buyer side).
285. 單一客戶/(子)企業團層次限額之計算與設定邏輯,其主要考量之因子為本行的第一類資本額及該單一客戶/(子)企業團之權限等級(Authority ORR)、LGD 及利潤貢獻度等。
286. 單一客戶/(子)企業團額度新貸/增貸/Annual Review時,應檢視批覆書限額計算欄位之正確性,若計算後 package 有效總額度大於對應之 Limit ceiling時,須取得董事會核准。
287. 單一客戶/(子)企業團層次限額暴險之計算,可扣除免歸戶額度或以十足存單為擔保品之額度。
288. 單一客戶/(子)企業團層次限額暴險之計算,若有效總額度大於ORR對應之絕對限額時,須取得總行董事會核准,且檢附董事會會議紀錄通報<法風衡>窗口,當期中額度調降且未超逾絕對限額時,亦應通報<法風衡> 窗口。
289. 當營業單位收到自動監控系統(PLIMS)通知的待辦事項時,若被通知之授信戶剛做完覆審或 annual review,則不需理會此待辦事項。
290. 當營業單位收到自動監控系統通知的待辦事項時,若被通知之授信戶即將要作覆審或 annual review,則可不處理該觸發事項。
291. 使用三角貿易評等表之客戶,只需檢測「三角貿易檢測指標」即可,不需檢測其餘監控準則規範的監控指標。
292. 自動監控系統的使用,若RM未將 設定為代理人,則ARM登入系統後會看不見任何資料。
293. 營業單位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協助作各別授信戶或(子)企業團的匯入匯款與存款積數的檢核。
294. 自動監控系統裡面的「自動化指標檢核日誌」,可以提供授信戶歷次由監控系統通知的待辦事項處理、回覆結論一覽,
295. 各營業單位處理自動監控待辦事項的狀況,系統每月都會自動通知各營業單位所屬 SCO3與事業處處長。
296. 自動監控待辦事項的核決結論,若審查主管核決為「啟動覆審或重新評等」,代表此授信戶即使覆審月份未屆,仍須立即作覆審或立即重新評等。
297. 自動監控有通知過待辦事項的授信戶,一律免再作覆審。
298. 業務端對於系統中待辦事項超過五天仍未處理完畢,則案件會自動流向駐區審查(純買方案件則流向買方審查主管) 。
299. 駐區審查收到自動監控系統通知的待辦事項,發現RM未說明,則駐區審查可使用『退回前手』的功能請業務端補充說明完成後再結案,或是駐區審查自行說明後逕自結案。
300. 法金信用風險自動監控機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潛在預警戶及不良戶之及時發掘與因應措施之提早行動。
301. 自動監控機制的待辦事項,觸警原因若非批覆書上的批示條件,則營業單位收到待辦事項通知,可以不予理會。
302. 針對自動監控系統(PLMS)的待辦事項通知,營業單位業務端於收到通知後,需在幾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完畢?(1)3天(2)4天(3)5天(4)沒有限制。
303. 使用三角貿易評等表進行評等之客戶,一律強制加測三角貿易檢測指標。 如不欲適用,需經誰同意?(1)信管處長(2)貸後監控科(3)SCO3(4)駐區審查。
304. 業務端對於法金信用風險自動監控的管理,需負以下那項責任?(1)解釋通報項目產生之原因(2)提出最終處理方式之結論建議(3)闡述採取結論建議之理由(4)以上皆是。
305. 法金貸後管理系統(PLMS),除了提供待辦事項線上處理的功能外,營業單位還能在此系統查到哪類訊息?(1)股價訊息(2)TEJ訊息(3)JCIC訊息(4) PSR MTM 訊息(5)以上皆可。
306. PLMS 各大類指標構面中,涵蓋以下哪些資訊?(1)行內交易(2)市場資訊 (3)信用資料(4)財務資料(5)以上皆有。
307. 客戶目前在 EW1狀態,本次通報並不欲調整客戶至更差的預警等級,也毋須增加控管機制、啟動覆審及重新評等,針對此類授信戶,核決結論應勾選?(1)不擬繼續往來,暫不處理(2)已列入EW1,暫不處理(3)暫不處理 (4)列入潛在觀察戶持續監控。
308. 客戶未達需列入 EW1/EW2/EW3 之狀態,也毋須增加控管機制、啟動覆審及重新評等,但對客戶存有一點Credit Concern,想持續觀察看看後續狀況。針對此類授信戶,核決結論應勾選?(1)不擬繼續往來,暫不處理 (2)已列入EW1,暫不處理(3)暫不處理(4)列入潛在觀察戶持續監控。
309. 自動監控系統通知的待辦事項,有關「觸警原因」的定義說明,可在那邊找到?(1)法金信用風險自動監控管理準則(2)自動化指標檢核日誌(3)貸後控管彙總月報表(4)平均檢測值表。
310. 自動監控機制的待辦事項,最後結論建議之最終核決主管是?(1)企業組經理(2)SCQ3(3)審查主管(4)區域經理。
311. 觀察戶(EW1)係指授信戶於本行目前繳息還本均正常,但已出現或預期有 (前瞻評估)法金預警管理辦法之「觀察戶(EW1)說明表」情形而無法提出合理解釋者。
312. 為提升子企業團成員之預警通報效率,預警通報單由貸放單位自行核決即可,無須再通報控管單位。
313. 一般預警戶(EW2)或有欠正常預警戶(EW3)之初次AP報告,皆應於預警通報日起5個營業日內呈送至審查端,一般預警戶(EW2)初次報告應於 30日內取得核准(含前述5個營業日);有欠正常預警戶(EW3)初次報告應於預警通報當月之月底日前取得核准。
314. 重大預警案件,即單一客戶/同一子企業團合計信用風險總餘額逾伍仟萬元以上之案件經評估應列入一般預警(EW2)/有欠正常預警(EW3) 者,為爭取第一時間以採取相關必要措施者,應立即由RM告知業務單位主管(如事業單位處長、總處長等)及風險端主管(如SCO3、SCO2),包含其轄下案件相關主管。
315. 關於觀察/預警戶之案件追蹤管理方式,列入觀察戶(EW1)應於通報日起 30日內辦理覆審,後續原則上每三個月辦理一次覆審,列入預警戶 (EW2/EW3)・若企業團總額度逾新台幣3000萬以上者,初期應連續四個月每月製作 AP報告,後續每三個月製作一次AP報告,以利掌握後續客戶信用變化或行動方案辦理情形。
316. 對於觀察/預警分類之新增/變更/結案,RM應於CPS系統啟動預警通報單。述明預警原因、變更理由,呈權限主管同意後,預警通報單之核准紙本交付授服人員辦理系統結案或狀態變更。
317. 觀察戶(EW1)之通報單權限:如歸戶授信總餘額台幣5,500萬需由 SCO2 核准。
318. 當單一客戶或子企業團的預警(EW2/EW3)及違約案件,合計之信用風險暴險餘額逾等值新台幣10億元(含),或預估損失逾等值新台幣3億元(含), 必須進行重大信用風險損失案件呈報,應於事件發現日之當月底前,向銀行信審會呈報,並於次月底前,向銀行風委會、銀行董事會、金控風委會、金控董事會呈報。
319. 重大信用風險損失案件呈報標準,係以預警及違約案件之信用風險暴險餘額或預估損失金額認定,且金額是採合併基礎為原則,合併基礎是指是隸屬於同一子企業團之國內、海外分行、海外子行的預警及違約案件合計。
320. 關於重大信用風險損失案件呈報規範的敘述,以下何者為非?
(1)(子)企業團案件是否達呈報標準,亦須納入其海外子行成員之預警及違約案件,以合併基礎的金額(信用風險暴險餘額或預估損失)彙總認定,(2) 應注意掌握重大信用風險損失案件之呈報時效(3)當A客戶為有欠正常預警戶(EW3),其預估損失為新台幣5億,如欲分五次逐月備抵提列新台幣 1億時,則無須進行重大信用風險損失案件呈報,(4)如為子企業團案件,由控管單位負責彙總並呈報(或協調出合適的單位呈報)。
321. 啟動新增觀察戶(EW1)或預警戶(EW2/EW3)通報作業時,RM及審查應共同判斷是否凍結額度,若業務端與審查端對於額度凍結尚未達成共識,在取得共識前,RM即應通知授服進行額度動用之管控,若要動撥額度,應逐筆取得 B_SCO3及C_SCO3 之同意始可動撥。
322. 如發現預測未來回收現金流量已偏離預估值,需重新製作 Account Planning 報告並予以重估。
323. 列入預警案件,擔保品仍應至少每12個月辦理鑑價一次,列入EW3時應 -辦理擔保品重新鑑價,如市價明顯貶落致擔保力不足,應採取具體措施因應。
324. 授信戶如已發生財務困難無法繳款,需進行催收時,RM 應檢視(借)(保)在本行之存款狀況,如有餘額原則上應辦理抵銷或圈存,如有需要抵銷例稿可洽請債管部協助提供。
325. 不良戶如有公司卡債務,營業單位應於AP內敘明,如需逕行催收需依公司卡產品辦法規定以書面備齊相關文件通知債管部辦理。
326. 海外分行出售不良債權,應該取得董事會核准,並且於核准當日辦理重大訊息公告內部通報作業。
327. 授信案件擬交由債權管理部對債務人進行催收時,RM應於案件移轉時, 同時附上核准後的【不良授信案件移交催收處理單】予債管負責案件之同仁。
328. 取得或處分承受擔保品之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3億元,應於權限主管核准次日辦理重大訊息公告內部通報作業。
329. 出售不良債權一定要取得董事會核准,不可以先由董事長簽准再跟董事會辦理核備。
330. 取得或處分不良資產如果交易對象為關係人時,如符合『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只需辦理重大訊息公告,不用召開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331. 根據銀行法授信限額標準,所謂【同一關係人】係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332. 同一法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額限制,不得超過本行淨值5%;同一法人之擔保及無擔保授信總額限制,不得超過本行淨值15%。
333. 同一關係人(自然人+法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額限制,不得超過淨值10%.
334. 同一關係企業之無擔保授信總額限制,不得超過本行淨值15%;同一關係企業之擔保及無擔保授信總額限制,不得超過本行淨值40%。
335. OBU 及海外分行客戶之授信额度不受銀行法「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規範。
336. 非屬外部法令規範「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法人及自然人,即毋須納入本行企業團風險管理。
337. 歸屬於同一企業團(Group)之法人及自然人,彼此之間的信用風險關聯度一定很高。
338. 歸屬於同一企業團(Group)內之法人及自然人,只要經GRM 同意,就能於企業團項下切割為新的子企業團或信用獨立授信戶。
339. 一旦成為跨單位企業團下的信用獨立授信戶,日後送件均毋須再與 GRM 聯繫。
340. 企業團項下各個子企業團及信用獨立授信戶,彼此之間Annual Review Date 可以不同天。
341. GRM 負責統籌並控管企業團整體信用風險總額度及總餘額,避免超逾外部法定授信限額。
342. 企業團項下的子企業團申請案件時,只要揭露本身子企業團相關額度即可,不須考量是否超逾外部法定授信限額。
343. 企業團項下的子企業團申請案件時,應加總子企業團額度並依子企業團綜合評等決定案件審核權限。
344. 企業團案件辦理 Annual Review或新案申請,若採「一般彙總』方式送件且未涉及子行時,應先由SAM 將經單位內呈准的批覆書及徵信報告這交PAM,由PAM填寫「企業團額度彙總表」,並附上每一家公司之個別批覆書和徵信報告,依據控管單位呈核流程取得核准後,SAM 當地額度始能貸放。
345. 企業團案件辦理 Annaul Review或新案申請,若採「PAM預先彙總」方式送件且未涉及子行時,應由PAM 代替 SAM 撰寫批覆書及徵信報告等相關資料,依據控管單位呈核流程取得核准後,始可於貸放單位貸放。
346. 若(子)企業團旗下公司在(子)企業團 Annual Review 之後,有期中增貸方需求,為簡化流程,可以僅就增貸的額度計算案件權限並作個案批核。
347. 原則上 PAM 對 SAM 案件申請具有同意權,為使PAM-SAM 企業團案件之申請及控管機制運作順暢,故PAM 與SAM 應於申請額度之始,針對案件架構、送件方式、業務條件及責任承擔等,雙方應充分溝通協調並達成共識。
348. 原則上 Package 項下成員應同時辦理 Annual Review。若以PAM 預先彙總方式送件者,PAM應於Annual Review Date 前二周完成呈核流程,以利 SAM 執行貸放單位當地正式文件填寫及呈核。
349. PAM-SAM 案件採PAM 預先彙總方式由控管單位申請案件者,由控管場位承擔個案信用風險管理責任及貸放當地相關法律、作業、法遵等風險。
350. 屬同一企業團(Group),但能明確區分有各自獨立還款來源且信用風險關連性低者,得考量往下劃分為數個子企業團(Package)或信用獨立授信戶 (standalone) 。
351. 劃分子企業團(Package)時,應將信用風險相關性高者劃歸同一子企業團。例如:有保證、支持(LOS)或口頭承諾關係者、額度有相互移轉或合併控管者、其他經各級授信人基於各項事實客觀判定應為同一子企業團者。
352. PAM-SAM 案件之變更簽呈及覆審,原則上應由各貸放單位自行辦理。
353. 風險性條件的變簽,若是風險無增加或有降低者,可由貸放單位自行核決。核決後影本再給PAM留存即可。
354. 企業團案件若總行為控管單位,新加坡分行為貸放單位,採『一般彙總』送件流程送案時,貸放單位案件先經貸放單位業務主管及駐區審查批核後,後續審核流程應依(1)控管單位之案件審核流程(2)貸放單位之案件審核流程(3)控管單位及貸放單位二個審核流程都要跑(4)以上皆非。
355. 依「企業團信用風險控管準則」定義之同一企業團,若因銀行內部授信風險控管所需而將其分割成數個子企業團,每個子企業團皆指派一位負責的PAM,且會指派一位GRM,這個GRM的主要責任為何?(1)承擔該企業團旗下所有子企業團的信用風險(2)確認該企業團不超過法定授信上限,若各個子企業團額度彙總後有超出法定授信上限的可能,GRM 必須進行統籌協調(3)核准該企業團旗下所有公司之額度調撥分配(4)以上皆是。
356. PAM 的職責包括:(1)檢視、確認及核准子企業團旗下子公司名單(2)統籌建立與維護子企業團額度(3)負責統籌子企業團 Annual Review 作業,並隨時注意旗下客戶的信用風險變化(4)以上皆是。
357. SAM 的職責包括:
A.對現有的當地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客戶進行實地查核
B.準備批覆書及相關報告交由 PAM進行子企業團額度Annual Review
C.原則上承擔所屬客戶的信用風險
D.依當地覆審規定自行辦理覆審
(1)ABCD(2)ABD(3)AB(4)A(5)BCD
358. 依企業團(Group)定義,下列哪些公司應納入甲公司之同一企業團管理?
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的股權
B.乙公司負責人的父親擔任丙公司負責人
C.戊公司同時掌控甲公司及丁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
D.甲公司與己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資本總額1/3以上
(1)甲乙(2)甲乙丙己 (3)甲乙戊己 (4)甲丁戊己 (5)甲乙丙丁戊己
359. 以下公司均屬於「甲企業團(Group)」,惟哪些公司一定不能另外申請劃分為成立「子企業團(package)或信用獨立授信戶(standalone)」?
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的股權
B.甲公司負責人的老婆擔任丙公司負責人
C.甲公司對丁公司額度出具LOS
D.甲公司額度和戊公司額度有相互合控
(1)乙丙(2)丁戊(3)乙丙丁(4)乙丁戊(5)乙丙丁戊
360. 跨單位企業團欲切割子企業團或信用獨立授信戶,不需經過以下何人同意?
A.PAM、B.銀行總經理、C.PAM端C_SCO2、D.風險總處長、E.申請單位駐區審查、F.控管單位B_SCO3、G.PAM 端業務端主管、H.申請單位 C_SCO3 I. PAM 端C_SCO3;
(1)BFG (2)ABD (3)BDH (4)ABCDE
361. 「同一(子)企業團若有一客戶列入觀察戶或預警戶時,控管單位PAM應檢視該(子)企業團項下成員債信狀況,以衡量是否須適時將其餘(子)企業團成員列入觀察預警控管、將評估結果提供給其餘SAM 參考。
362. 若同一(子)企業團成員之信用風險額度跨及母行及子行時,應遵照「子行案件當地自審&母行總控集團風險」之原則辦理,所以子行案件只需要取得母行授信人同意,不須經子行當地權限主管核准便可動撥。
363. 海外子行之客戶成員,若與母行客戶隸屬同一子企業團,則應由母行業務端依據子行「企業團檔維護申請單(Group Registration Form)」紙本資訊,協助建檔CPS系統,以利CPS全行企業團名單資訊能夠完整詳
364. 「企業團檔維護申請單」應由申請人確認所有簽章完備後,再將紙本送交授服執行CPS 放行核准及歸檔作業。
365. 若本次「企業團檔維護申請單」只針對SAM 端客戶資訊進行增修時,則不需送交控管單位PAM 覆核簽章。
366. 跨單位子企業團案件,若採『PAM 預先彙總』方式送案,因為PAM 要承擔整個子企業團的信用風險,故PAM不用跟SAM 聯絡溝通案件條件,可逕自訂定授信條件。
367. 子企業團(Package)內各成員 Annual Review Date 原則上應該要同一天。
368. 子企業團(Package)內若SAM 的客戶無法配合PAM 辦理 Annual Review 的時程,應先取得控管單位駐區審查同意即可延後辦理,不須呈送延後辦理 Annual Review 的變更簽呈。
369. PAM-SAM 案件中,符合下列哪些狀況可以採PAM 預先彙總方式申請案件?
A.須仰賴母公司/主體企業/關聯企業信用支持,始可核給額度者;
B.同一授信戶跨境有信用風險額度往來者;
C.無母公司/主體企業/關聯企業信用支持,但Package 整體信用良好或 PAM 可掌握 Package 債信狀況及財務狀況者,並經貸放單位審查同意者。
(1)僅A符合(2)僅B符合(3) AB (4) ABC
370. 下列對於 PAM-SAM 案件送件方式說明,何者有誤?
A. 子行RM 為PAM時,可以「PAM預先彙總」方式申請總行RM為 SAM 的案件;
「B,總行RM 為PAM時,不可以「PAM預先彙總」方式申請子行RM 為 SAM 的案件;
C.若採「PAM 預先彙總」方式送件,增貸時也應採PAM 預先彙總」方式申請案件;
D.若不符合「須仰賴母公司/主體企業/關聯企業信用支持始可核給額度者」及「非同一授信戶跨境有信用風險額度往來者」,只要PAM 同意仍可以採「PAM 預先彙總」方式送件。
(1)AC (2) AD (3) BC (4) BD
371. 對於須依當地政府規定,應每年繳交管理費或規費,才能繼續保持存在有效性之公司,本行應定期追蹤,請客戶持續提供最新存續證明文件。
372. 與境外公司授信往來時,對於徵提及設定擔保品(含副擔保)應注意需同時符合客戶註冊國、貸放地、擔保品提供人國籍地及擔保品所在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373. 定期檢視境外公司之存續證明文件,應包含哪些對象?1.授信戶。2.共票人,3.保證人,4.以上皆是。
374. 與境外公司授信往來時,應於何時檢視該公司存續証明:1.新案申請時, 2. Annual Review時,3.戶名/公司代表人變更, 4.以上皆是。
375. OBU 辦理涉及兩岸之外幣授信業務,其擔保品之收受,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76. OBU 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授信戶持有本人或他人於境外分行、OBU 或指
377. 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
378. 某國內企業擬以其境外之子公司向本行OBU 申請授信额度,下列何者並不可做為本授信之擔保品? (1)該子公司之 OBU定存單(2)第三人之外幣定存單(3)DBU母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之 Standby L/C (4)境內股票(5)以上皆可。
379. 本行參貸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總聯貸金額之15%,並須於批覆書上註明總聯貸金額及本行參貸比例,若參貸比例逾15%,應於批覆書或徵信報告中具體說明須採高比例參貸之理由及相關風險緩釋措施,作為案件准駁參考取得權限主管核准,但不視為例外管理。
380. 包銷(Firm Underwritten)額度係一短期之承諾額度,若本行承諾籌足全部或一定貸款金額,籌募不足部分,須由本行自行參貸。
381. 聯貸合約最終總聯貸金額有變動時,一般聯貸案件最終聯貸金額超過原批覆書提報金額的120%以上或不足80%(或批覆書另有說明上下限調整幅度)者、業務單位須提出變更簽呈並重新製作預估財務報表,確認是否違反當初設定之財務比例限制。
382. 聯貸合約最終總聯貸金額有變動時,屬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或結構融資(structured finance)案件:此類案件以投資計劃預計的現金流量作為還款來源,案件整體額度與其未來還款能力息息相關,當最終總聯貸金額有變動時,應提出變簽說明。
383. 聯貸案件在風險管理上,除了定期的覆審外,應依個案情況訂定定期檢核機制,以檢視授信案件之資金用途及流向是否符合其原訂之借款用途 (專款專用),若不符合時業務單位應提出檢討說明及改善方案。
384. 申請聯貸額度時,應於批覆書上註明總聯貸金額及本行參貸比例(本行參貸金額/總聯貸金額)。當本行參貸比例超過多少時,雖不視為例外,但須於批覆書說明理由並取得權限主管核准。(1)15% (2)16% (3)均要說明
385. 批覆書記載的總聯貸金額為 USD100MM,且註記USD130MM 為總聯貸金額上限。假設聯貸合約總聯貸金額為 USD125MM,業務端是否須提出變更簽呈並重新製作預估財務表以檢視是否違反案件核准時設定之財務比例限制?(1)是 (2) 否 (3)皆可
386. 依「營造工程合約貸款應注意事項」規範,融資期限按工程合約性質及還款計劃核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
387. 依「建築融資應注意事項」規範、授信期間發現擔保品有設定次順位予第三人,該案得繼續動撥。
388. 本行辦理之建築融資,若營建承攬人有變更時,借款人應即通知本行, 並應取得新承攬人之「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或相關切結書予本行。
389. 台灣地區銀行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授信業務之總餘額,加計其對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法人辦理授信業務且授信额度或資金轉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使用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第三地區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上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百分之三十。
390. 授信對象為註冊於大陸地區之法人,新往來/增貸/Annual Review/覆審時應透過那些系統平台查詢客戶相關資訊?
(1)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2)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資訊信息公示平台
(3)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4)以上皆是。
391. 依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地區辦理直接/間接授信業務限額控管作業細則」規定,需納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法定限額控管案件為: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案件
(2)海外分行案件(不含大陸地區設立之分行、支行案件)
(3)海外子行案件
(4)以上皆是
39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案件申請時,授信戶若為註冊於大陸地區之陸資法人,於CPS額度層內之特殊註記-「資金用途是否為流用至大陸使用」應選取的對應選項為:
(1) LON-週轉金;(2) SBLC; (3) LON-企業投資; (4)直接授信;(5)N/A
393. 香港分行案件申請時,授信戶若為註冊於BVI之台資法人,申請簽發 SBLC 供大陸子公司向銀行申請非短期貿易融資額度之一般授信額度,於 CPS 額度層內之特殊註記-「資金用途是否為流用至大陸使用」應選取的對應選項為:
(1) LON-週轉金; (2) SBLC; (3) LON-企業投資;(4)直接授信;(5)N/A
394. 東京分行案件申請時,授信戶若為註冊於大陸地區之陸資法人,僅申請金融交易額度,於CPS額度層內之特殊註記-「資金用途是否為流用至大陸使用」應選取的對應選項為:
(1) LON-週轉金;(2) SBLC; (3) LON-企業投資; (4)直接授信;(5)N/A
395. 承作對象屬陸資企業者,經確認若未符合陸資企業承作標準但擬承作者, 應於徵信報告加強承作理由說明。
396. 投資公司因具有高財務槓桿及營收不穩定等特性,「投資公司授信管理機制」規範於財務面上,須對投資公司進行資產品質、投資組合之損益分析,以瞭解其投資績效及潛在風險所在,降低本行授信風險。
397. 依「投資公司授信管理機制」規範,若以集團母公司轉投之投資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名義申貸者,原則上宜徵有本行認可之上市櫃股票、優質之未上市櫃股票為十足擔保,或宜徵母公司、營運良好之子公司開具還款票或作保。
398. 依「投資公司授信管理機制」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提供該上市櫃公司股票為擔保之借款,授信風險不需與該上市櫃公司做綜合考量。
399. 依「投資公司授信管理機制」規範,與投資公司進行授信往來,原則上應徵提擔保品或其投資標的物為擔保,且擔保加無擔保放款額度以不逾擔保品市值為宜。
400. 依「船舶融資應注意事項」規範,承作時應篩選具有較佳財務狀況且有能力因應航運業產業低潮之授信戶為主,授信戶之保證後評等原則上應達 ORR8等(含)以上;若為融資租賃架構下,則改檢視承租人或提供保證之母公司/關係企業之評等。
401. 依「船舶融資應注意事項」規範,為控管該產業授信風險「船舶融資天期」以不超過幾年為宜? (1)5年(2)6年(3)7年(4)8年
402. 案件申請(新案/Annual Review/增貸)時,應辨識授信戶是否屬於法金高風險產業或限制承作產業並於批覆書進行勾選。
403. 若客戶屬於「限制承作產業」且欲增加總額度時,視為違反「法金高風險暨限制承作產業授信準則」並納入例外管理案件;當次案件應取得<信審會>同意且其信審會須有至少一位獨董參加,後呈送<董事會>核決;惟倘若既有授信戶當次僅申請足額存款擔保案件時,則授權<信審會>核決且其信審會須有至少一位獨董參加。
404. 依據「法金高風險暨限制承作產業授信準則」規範,對高風險產業或產業前景不明之授信戶,除依循一般信用風險評估原則外,應加強控管以下何種事項?
405. (1)符合要求之申貸資格限制;(2)授信條件之核給應較其他產業更為嚴謹 ;(3)加強貸後監控措施;(4)以上皆是
406.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不動產開發案之總額度上限管理,同一授信戶/(子)企業團(package)內之不動產開發相關企業及個人於本行彙總之總授信額度,以申貸時最近期所公布之[DBU不動產開發業 Limit Ceiling 的多少百分比]為限? (1) 5%, (2) 6%, (3) 7%, (4) 10%
407.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都市更新案於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核准後一定期限內,借戶(及其關係人)、合建地主之土地應辦理土地信託,惟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者除外。
408.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之特定類型案件:若列入規範之各類型案件逾限時,應立即停止該項目之新案申請,並由<不動產產業中心 >提出說明;待該項目比例降至管理警戒上限內或取得風險總管理處總處長同意,始得開放新案申請。
409. 「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中所訂立之特定案件類型管理警戒上限,除土地整合、都市更新,亦包含下列何種案件類型:(1)成屋貸款、(2)開發中非住宅類、(3)專案融資、(4)以上皆是。
410.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建築融資成數以6成為限。
411.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央行管制區域之購地貸款案件貸放成數,悉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其他案件之土地融資額度(含搭配之信用額度)最高不得逾本行鑑估之時價總額多少百分比? (1) (60%、(2)70%、(3)80%、(4) 90%.
412.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特殊不予承作案件包括:300戶以上非都市計畫內之造鎮案、無行為能力者之財產、農耕地、依法公告為受污染場址(例如: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工業住宅與小套房、山坡地(經政府機關開發完成之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之住二土地除外)。
413. 依「建築業授信管理機制」規範,住宅類案件可承作之地區為依個金<數位地理資訊系統 DGIS>之區域分級,以A+、A、B、C級地區為限。
414. 不動產開發案授信架構原則上應具有土地產權交付信託或專戶專款專用管理機制或對個案金流具高度可掌控性。
415. 本行擬承作之個案融資總額度/該案之預估總銷金額限制為:住宅類A+、 A級區60%;住宅類B、C級區及非住宅類案件50%為上限。
416. 建築個案融資之完整信託架構,主要係指:(1)土地產權及起造人交付信託登記(2)僅限土地產權交付信託登記(3)僅限起造人交付信託登記(4)以上皆非。
417. 本行建築個案融資可接受承作之產品為:(1)住宅(2)商辦大樓(3)工業廠辦(4)以上皆可。
418. 「法金不動產授信準則」之適用對象為:
(1)資金用途為開發及建築目的之土地收購,或住宅用/商業用/工業用不動產之開發或興建(2)以興建完成之不動產作為擔保品之案件(3)資金用途為購地之案件(購地貸款)(4)以上皆是。
419. 「法金不動產投信準則」針對資金用途為開發興建不動產之案件,應注意哪些事項?(1)首次動撥前應徵提動工興建切結書(切結動工興建日)・(2) 應評估借戶之借款資金需求合理性、自籌資金來源,興建計劃書之可行性、未來現金流量及借戶還款能力/來源。(3)每半年應檢視相關執照申請及施工進度以確認該不動產得以如期完工。(4)以上皆是。
420. 「法金不動產投信準則」針對資金用途為開發興建不動產之案件,若此建案完工後以出售為目的,其還款能力應評估本承作個案、借戶其他在建個案及其他已完工待售房地之預估現金流量。
421. 「法金不動產授信準則」針對以興建完成之不動產為擔保品之案件,若此不動產擔保品屬於收益型,其還款能力評估要項為:
422. (1)應審慎評估借戶之各類還款來源,不應只側重擔保品之處分價值作為案件唯一還款來源(2)不動產出租/出售情形、租金收入穩定性(3)還款來源以不動產擔保品所產生之現金流為主者,個案應訂定相關檢視指標(如: 出租率),並定期追蹤,(4)以上皆是。
423. 「法金不動產授信準則」針對資金用途為購地之案件(購地貸款)且無檢附土地興建計畫者,若經檢視無違反主管機關之規範,本行原則上亦不宜承作此類案件。
424. 個人於案件申請/覆審及首次撥款前須進行DBR22倍試算,無擔保債務 (包含部份擔保,副擔保)總餘額不得超過月收入22倍之規範。
425. DBR22 倍計算,僅徵部分擔保或副擔保,即可將全部額度視為擔保額度,剔除不計入。
426. 進行 Annual Review、覆審或撥款試算時,若發現已超逾 DBR22 倍之限額時,即不可再增加本行額度及授信餘額,待日後再試算授信戶 DBR 比率已降至22倍以內,始可於22倍限額內進行額度申請及動撥。
427. 平均月收入依客戶提供之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扣繳憑單、薪資轉帳存摺、勞保薪資、租賃契約或其他收入證明,以作為確認客戶收入之重要參考。
428. 申請法金其他個人案件,可透過查詢JCIC資訊,得知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 DBR22 倍規範授信餘額與新增訂約金額。
429. 保證業務係銀行與其委託人之債權人約定,於其委託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銀行代負履行責任之授信業務,亦即銀行接受客戶之委任向指定第三者出具保證書或在票據上為保證之記載,擔保委任人(即被保證人)依約履行責任。
430. 辦理商業本票(C/P)保證業務時,不論申請金額大小均須徵提會計師財簽。
431. 本行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自發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365 天,但屬利害關係人案件者,不得逾額度到期日或 Annual Review Date.
432. 廠商為投標需要,委由銀行向業主保證,於其得標後將依投標文件規定與業主簽訂工程契約,此種保證屬於下列何種項目?(1)履約保證(2)押標金保證(3)工程保證(4)保固保證。
433. 履約保證書,其保證函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何項內容?(1)保證範圍及對象 (2)保證金額及保證內容(3)解除保證責任辦法(4)以上皆是。
434.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簡稱B/A)係指出票人(承兌申請人) 簽發,並由出票人向開票(承兌)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兑的匯票。
商業匯票一經銀行承兌,承兌銀行必須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授信戶需在本行開立存款戶,申請銀行承兌匯票承兑額度,經審核票據真實商業行為後,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給匯票持票人。匯票經銀行承兌後即變為銀行直接債務,承兌銀行負有匯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予執票人之義務;與原有的信用狀或買賣交易已分離獨立,即使到期時匯票之發票人、進口商或開狀行等不履行其義務,承兌銀行仍負到期支付票款之責。
435. 申請支存透支案件時,凡批覆書上未述明計息方式者,均應以「每日最高透支餘額」計息;如欲採「當日最後透支餘額」者,則應於批覆書特別註明並經權限主管核准後方可辦理。
436. 以下關於透支業務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1)授信期限以短期為限,循環使用。
(2)Annual Review date 為授信额度到期日。
(3)新申請之透支案件在舊案未全數還清(至少應償還一天以上)前,不得動用新案。
(4)以上皆是。
437. 案件申請(新案/Annual Review/增貸)時,應逐項辨識客戶ESG屬性(ESG 高敏感產業/ESG 高風險企業/高碳排產業),並於批覆書進行勾選。若為僅需辦理覆審者,則於覆審時進行辨識及勾選客戶屬性,檢視頻率為每年至少1次。
438. 本行禁止承作授信戶或其關聯企業涉及犯罪、恐怖活動、色情及軍火等影響社會公共安全之負面表列產業授信案件。
439. 下列何者屬本行 ESG 高敏感產業?
(1)燃煤開採;授信戶營收超逾25%來自於燃煤開採者
(2)燃煤火力發電:授信戶電力產能超逾25%來自於燃煤發電
(3)菸草:授信戶營收超逾10%來自於菸草製造者(捲菸及包裝類不屬此類)
(4)以上皆是。
440. 「Sustainalytics 資料庫」 查詢授信戶之 ESG 評分,超過幾分屬本行 ESG 高風險企業?(1)80分(2)60分(3)40分(4)20分。
441. 下列何者屬本行高碳排產業?
(1)電力供應業:授信戶超逾25%電力產能來自燃煤、石油或天然氣
(2)海洋/航空運輸業:授信戶年收入超逾25%來自從事海洋船舶客貨運
輸、航空運輸服務之企業
(3)水泥業:授信戶年收入超逾25%來自從事水泥或水泥熟料製造
(4)以上皆是。
442. ESG 警戒上限比率為以下何者?
(1)2%
(2)1%
(3)0.8%
(4)0.6%.
443. ESG 負面事件評估及處理程序之評估時點為案件申請(新案/Annual Review/增貸)時;若為僅需辦理覆審者,則於覆審時進行,檢視頻率為每年至少1次。
444. ESG 負面事件嚴重程度分為觀察及關注2種等級。
445. 判斷 ESG 負面事件嚴重程度之三構面為以下何者?
(1)影響性
(2)可歸責性
(3)連續性
(4)以上皆是。
446. 本行購入有價證券,其發行者與交易對手為同一對象者,因已控管交易對手交割前風險,故無需重複控管發行者/保證人信用風險。
447. 當日交割之金融交易,客戶於承作交易當日即需完成交割,因風險期間極短,得免控管交易對手交割前風險。
448. 本行以交易對手交割前曝險(Pre-Settlement Exposure; PSE)控管交易對手交割前風險,主要估算交易對手若於未來某時點發生違約時,本行於交易契約之潛在暴險或重置成本。
449. 交割前風險指本行於交割日履行契約規定之交割義務後,未收到交易對手所提供之相對應報償或價值而承擔之風險。
450. 法人客戶原則上應確認客戶完成交付義務,本行才進行交割,惟若因配合客戶作業要求,需由本行先行付款,交易對手才進行交割者,須申請交割風險額度;本行先行付款前,應以客戶相對應交付之交割款項金額佔用交割風險額度。
451. 無金融交易額度之客戶欲承作即期外匯非當日交割(T+2)交易,可簽署 『即期外匯非當日交割約定書』,以TWD500萬為預敲外匯交易交割前風險額度上限如超逾TWD500萬則不可承作。
452. 本行與交易對手進行各種金融商品及其衍生性商品交易,因交易對手發生倒帳、破產或因市價之變化方向不利於交易對手,致其無法或不願意履行合約之信用風險係指:(1)債務人,發行者/保證人信用風險(2)交易對手信用風險(3)經紀商信用風險(4)保管行信用風險。
453. 本行買進及持有有價證券,其發行者/保證人無法依照約定償還債務之信用風險係指:(1)債務人、發行者/保證人信用風險(2)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3)經紀商信用風險(4)保管行信用風險。
454. 下列幾項屬於交易對手信用風險?(1)1項(2)2項(3)3項(4)4項 (1)交割前風險(2)交割風險(3)經紀商風險(4)保管行風險。
455. 考量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割前風險會隨市場價格每日波動,為有效落實保證金機制,追繳保證金之期間不應過長。
456. 本行跟花旗銀行買進其持有之亞洲水泥公司發行,臺灣銀行100%保證之公司債,價值為USD50MM,請問需確認有以下幾種額度?
a. 花旗銀行之現貨交易額度 USD50MM
b.亞洲水泥公司之投資額度 USD50MM
c.臺灣銀行之投資額度 USD50MM
(1)a.b. (2)a.c. (3)a.b.c (4)b.d
457. 本行現行可接受之金融交易合格擔保品為以下幾種?a.現金 b.定存 c.活存 d.政府公債
(1)ab
(2)abc
(3)bcd
(4)abcd
458. 以下哪項交易方式有交割風險?
(1)採款券同步(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或款項同步(Payment versus Payment, PVP)方式交割之交易
(2)採淨額交割、現金結算或透過CLS 清算之交易。
(3)確認交易對手完成交付義務前,本行進行交割者。
(4)匯入匯款未達帳由客戶提供已指示同業匯款之證明文件(ex.國外存匯行送達之 MT910/950電文或匯款行MT202/103電文)
459. 交易對手事先以資金移轉或設質方式,就交易名目本金全額提供本行為履約擔保者,仍需控管交割前風險。
460. 交割前暴險抵減之淨額結算效果之認定標準比照行內資本計提要求,需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a.契約內容需包含淨額結算協議條款,且
b. 契約所屬司法管轄權及交易對手雙方登記所在地之法律需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確認淨額結算可有效執行。
461. 客戶若買進 Option,於T+2日內支付選擇權之權利金,考量風險期間極短得免控管交割前風險。
462. 客戶與本行簽訂金融交易契約書,並與本行承作多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中某一筆交易客戶處於獲利狀態,在相同情境之下,該獲利可抵消曝險計算,反映淨額抵銷效果。
463. 為控管本行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承作金融商品或其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上限,同一法人之金融交易額度上限為本行淨值之5%,同一關係人之金融交易額度上限為本行淨值之5%,同一關係企業之金融交易額度上限為本行淨值之15%。
464. 金融交易額度屬於交易額度之一種,應與一般授信額度明確區分和管理。 原則上須以獨立案號申請,不得有與授信額度或其他金融交易額度合併控管之限制條件。
465. 為控管本行與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承作金融商品或其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上限,同一法人之金融交易額度上限為本行淨值之5%,同一關係人之金融交易額度上限為本行淨值之5%,同一關係企業之金融交易額度上限為本行淨值之15%。
466. 短天期金融交易額度得承作長天期交易,長天期金融交易額度不得承作短天期交易。
467. 如客戶同時有往來不同目的之交易需求,因應不同交易目的(避險及非避險)之管理,原則上需分別申請金融交易額度,並設定不同的控管條件(例如:所承作產品種類或天期、名目本金上限、承作幣別、交易方向等)。
468. 為避免承作交易市價評估損失過大,導致客戶違約的風險增加,客戶關係經理及審查主管於核給金融交易額度時,得設定一個市價損失門檻(MTM loss Threshold),當交易損失大於該門檻金額時,須徵提合格擔保品或設定其他控管條件(例如:進行覆審、停止交易、平倉等)。
469. 如單一ID 有兩個(含)以上金融交易額度,應歸戶設定金融交易額度的市價損失門檻(MTM loss Threshold).
470. RM 就客戶之需求及其過往交易經驗、交易認損經驗、增補擔保品紀錄等,審視並評估其承作金融交易之適切性(Suitability and appropriateness),於徵信報告中敘明。
471. 核給金融交易額度時,應整體綜合考量企業團內公司往來金融交易額度, 考量保證人(如有)重覆保證之效果,以免企業團內整體金融交易額度虚增,超逾企業團內客戶及保證人之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472. 客戶的一般金融交易額度已用盡,但另有三年期的金融交易額度(可承作匯率型產品),則該客戶仍得利用後者從事六個月期的FX Option 或 Forward 交易。
473. 金融交易額度須依產品設定 Currency Pair 者,如Spot/Forward 產品限 USDRMB、和IRS 產品限 USD之控管,須拆開區分兩個額度控管。
474. 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額度,應在徵信報告中說明及分析合理性。 請問以下資訊於推估客戶額度核給邏輯時,何者較無關?
(1) 營業收入、(2)客戶收付款比例、(3)避險月份、(4)公司負責人本行之存款
475. 交易對手於本行有兩個以上的額度,雖簽訂CSA合約,合約效果不論於內部風險管理,或對外報送(聯徵/暴險報送/與客戶簽約等),皆無法以合約效果計算暴險;但當交易對手歸戶設定一個額度,並具有合格 CSA 合約,才可順利採用合約效果計算暴險。
476. 辦理金融交易額度 Annual Review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需就客戶營運狀況調整額度及批示條件;
(2)應調出客戶於本行之歷史交易明細、追蹤客戶交易之內容,以重新檢視客戶承作金融衍生性商品之適切性;
(3)若客戶的批示條件未調整,不需重出「金融交易額度檢核表」;
(4) Annual Review 案件核准後,若市價損失門檻(MTM Limit)有調整, 應溯及既有交易。
477. 客戶與本行進行金融交易需佔用額度100萬元,則於契約存續期間客戶倒閉時,本行之損失即為100萬元。
478. A公司希望從事二年期IRS名目本金 NTD200,000,000的交易。由於A 公司有 NTD10,000,000的短天期金融交易額度,故可交易。
479. 金融交易額度之核給,應依一般授信程序辦理徵信審查,考量客戶之營業收入、淨值、交易經驗與知識、與其他銀行往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額度等因素,審慎評估客戶承受風險能力。
480. 簽訂 ISDA 合約及CSA信用擔保附約之交易對手,在單一額度控管同一信用擔保附約內交易之前提下,計算未來潛在暴險時,得承認擔保品/保證金抵減暴險效果,並以保證金風險期間(Margin Period of Risk)權數衡量暴險(以下簡稱CSA 合約效果),下列規定何者為非:
1. 交易對手為金融機構者直接適用。
2. 非屬金融機構之交易對手歷史紀錄與本交易無關,僅須符合持續依約提供保證金之條件
3. 交易對手計算暴險欲承認擔保品/保證金抵減暴險效果,就擔保品/保證金之效力應取得法務意見
4. 突然發現交易對手信用狀況貶落,對其擔保品/保證金提供能力有疑慮,應重新檢視交易對手額度合理性,改以無CSA 合約效果方式衡量交易對手暴險。
481. 非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若擬承作交易天期超逾一年之外匯選擇權交易,應於額度申請文件中具體說明承作理由及必要性。
482. 「客戶為專業法人,本行核給客戶之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加計其他銀行非 避險金融交易額度以不超過客戶之(1)淨資產(2)可驗證資力(3)總資產(4)淨值為原則。
483. 金融交易額度申請時,若申請金額相較前次並未變更,則不需重新填寫 「金融交易額度檢核表」。
484. 若申請金融交易額度為USD1百萬,未簽署合格 ISDA-CSA 之客戶提供合格保證金 USD50萬,則客戶在交割前曝險未超過USD150萬前得承作新交易。
485. 客戶過去承做交易有無認損習慣屬於歷史資料,因歷史並不代表未來,故不應做為新額度申請之適切性評估。
486. 「金融交易額度檢核表」之額度評估項目檢核為衡量客戶資力之標準,但不應僅憑此為申請准駁依據。
487. 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辦理徵信時,應書面敘明其他銀行的金融交易往來額度及做為本行核給額度之參考。
488. 如金融交易額度已到期不轉期,但仍有餘額時,應將額度到期日設為最後一筆交易到期日,以利系統自動化控管暴險。該額度所有交易到期時收回作廢。
489. 下列何種案件申請狀況,應重新填寫「金融交易額度檢核表」?
(a)新案
(b) Annual Review
(c)變更簽呈,惟無涉及金交額度條件變更。
(1) abc (2)ab (3)a
490. 只要符合「金融交易額度檢核表」之額度評估項目檢核規定,審查即可核准該額度,無須綜合考慮企業團之整體金融交易往來情形。
491. 同一個客戶如有兩個金融交易額度,因控管系統限制,不得合控控管, RM 應自行分配額度。
492. 金融交易額度新批示條件之適用時點,下列何種條件的變更不用溯及既有
493. 交易? (a)市價損失門檻(MTM Limit/Threshold); (b)限縮額度期間; (c)可承作產品類型; (d)可承作交易天期
(1)abcd (2) a (3) bcd (4)以上皆非
494. 當 PSE 逾越 PSR之70%(含),或MTM Loss 逾越 MTM Limit 之70%(含),達連續3個營業日時,RM 應啟動檢核機制。RM需於3個營業日內,與交易單位商議,說明金融交易往來狀況及未來行動方案,以電子郵件取得至少企業組經理及駐區審查雙簽核准。
495. 客戶於本行有金融交易额度(PSR Facility),有關 MTM Limit 之管理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當 MTM Loss 連續3天達 MTM Limit之80%時,RM 應啟動檢核機制,於3個營業日內說明金交往來狀況及行動方案,取得企業組經理及駐區審查雙簽核准;
(2)當 MTM Loss 超逾 MTM Limit時,禁止承作新交易;
(3)當 MTM Loss 超逾 MTM Limit時,應啟動保證金徽補作業;
(4)若變簽有調整 MTM Limit,變簽核准後應立即適用但不用溯及既有交易。
496. 當PSE 逾越 PSR Limit,或MTM Loss 逾越 MTM Limit時,禁止承作新交易,另 MTM Loss 逾越 MTM Limit 之100%時,應同時啟動保證金徵補作業。
497.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MTM Loss 逾越 MTM Limit時,應啟動保證金徵補作業:客戶需於保證金通知後3個營業日補足保證金,若屆期未補足、RM 需進行以下處理程序,並於保證金應補未補日起第7個營業日通知交易單位平倉客戶所有金融交易。 (Có hình minh họa33/56)
498.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客戶於交割日未交割,則RM應採行下列處理程序,並於交割日起第6個營業日通知交易單位平倉客戶所有金融交易。 (Có hình minh họa34/56)
499.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客戶於交割日未進行款項交割,交割款項應於交割日當天需取得業務主管及駐區審查主管雙簽核准始得掛帳。
500. 保證金持續無法補足者,RM應將客戶至少列EW2,惟如經個案判斷特殊考量下,得列為EW1,並於列EW1時進行ORR重新評等。發出終止通知時(保證金徵提流程:T+5日,交割款未交割處理流程:T+4日)通知債權管理部,並於強制平倉時列 EW3。
501. 核給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客戶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時,應考量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故該額度加計其他銀行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以不超過客戶總資產為原則。
502. 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客戶之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若超過其淨值,超逾的部分須有合格的信用增強機制,審慎評估核予額度。下列何者為合格的信用增強機制? (a)客戶本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b)負責人連帶保證; (c)負責人提供至少十足擔保品;(d)集團內關係企業提供連帶保證。
(1)abcd (2)bcd (3)cd (4)d
503. 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客戶之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若超逾其淨值,超逾的部分若由客戶提供十足存款擔保,且經過審慎評估亦可承作。
504. 客戶為專業法人,於本行有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於交易前,若檢核客戶於全體銀行之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已動用之金額加計本次動用之暴險額已超逾客戶淨值,則僅能動用依信用增強核給之非避險額度。
505. 依台灣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種類型客戶申請金融交易額度時,應依不同目的之交易需求,分別申請避險金融交易額度及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
(a)專業機構投資人
(b)高淨值投資法人
(c)專業法人
(d)一般法人
(1)ab; (2) bcd; (3) cd; (4)d.
506. 境外客戶若提供自結財報申請非避險金融交易額度,下列哪些主要會計科目應透過其他資訊佐證其合理性並於徵信報告中敘明?
(a)現金 (b)短期投資 (c)股東往來 (d)營收 (e)淨值
(1) abcde (2) abcd (3)e (4)以上皆非
507. 核給非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客戶避險金融交易額度,應依據客戶自身或所屬集團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營運資訊,評估其合理的避險需求,同時亦應考量其他銀行額度。
508. 客戶為專業法人,於本行核有避險金融交易額度、承作交易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向客戶徵提具體明確之避險交易證明文件,並確認客戶於銀行間整體交易部位與自身所屬集團避險部位相當。
509. 金融交易額度擔保品/保證金之條件,係於額度申審流程時,依據個案審慎評估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而設定之,並依據其徵提目的及要求,得區分為起始保證金與變動保證金。
510. 針對信用風險較高之交易對手徵提起始保證金,若曝險為0時,可以將起始保證金返還給交易對手,待下次要承作交易前補再提供即可。
511. 在計算交易對手之交割前曝險(PSE)時,所徵之擔保品不得作為交割前曝險之抵減;銀行同業之交易對手除外。
512. 下列何者可作為本行合格金融交易額度擔保品:(a)現金(b)本行存款(c) 債券(d)股票。
(1)abc (2)bcd (3)ab (4) abcd.
513. 起始保證金(Independent amount)及變動保證金(Variation margin)的徵提時點及管理目的相同。
514. 起始保證金為變動保證金之一環,在計算客戶的變動保證金是否足額時, 應加計已徵提之起始保證金。
515. 初級與次級市場有價證券投資案件之額度佔用原則為:無論有價證券有無銀行保證/承兌皆應佔用發行者之投資額度。
516. 投資額度期間以申請至投資標的最近一次贖回日或到期日(Put Date or Maturity Date)為原則。
517. 投資額度依投資方式可分為「買賣斷」及「資產交換」,業務單位應依交易型態於CPS系統中之「投資額度條件明細表」說明。
518. 單一債券之投資金額以不逾該檔標的發行金額之幾%為原則,若有逾越應說明承作理由,取得業務單位事業處處長核准?
(1)5% (2)10% (3)15% (4)20%
519. 投資額度使用異常項目應由所屬RM或交易單位提出說明,詳述發生原因及處理對策,並於異常發生日起算3個營業日內調整至正常。
520. 投資額度同時符合特定條件之申請,得和授信额度分流決定審核權限層級,以下何者非為特定條件之一:(1)僅單獨申請投資額度(2)債券發行人 /保證人信評為投資級(3)ORR=7以上 (4)具有市場流通性
521. 符合得與授信额度分流決定審核權限條件之期中增貸投資額度,於進行年度信用風險評估時,仍應以同一發行人/保證人為單位和授信额度歸戶,以利RM執行風險總控。
522. 標債用臨時額度有效期限60天,自交易日起算兩周內應提出正式投資額度申請,以承接債券得標部位。
523. 客戶僅往來投資額度者,業務單位應定期執行年度信用風險評估,依 「期中管理報告(資金管理處專用)」扼要分析即可。
524. 業務單位於額度規劃時無需考量跨區需求,共同發行者/保證人應各自在各國主機上進行ID註冊,同一授信戶跨不同分/子行間有信用風險額度往來者,依企業團辦法採 Group/Package 方式辦理歸戶控管。
525. 資產交換方式(Asset Swap)之有價證券市場流通性差,性質與授信商品相近。
526. 業務單位可新增申請高風險產業及限制承作產業之投資額度、產業名單 「與定義無需依「法金高風險暨限制承作產業授信準則」公告控管之產業名單辦理。
527. 銀行業投資額度申請核准與控管依「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準則」規定辦理,其餘如投資交易風險監控事宜依「投資額度申請及審核辦法」辦理。
528. 金融交易額度批示每日市場價格評估損失限額,當MTM逾越上限時,RM 應於異常翌日起算3營業日內完成徵提合格之擔保品。
529. 若因額度到期或 Annual Review 到期尚未完成轉期以致金融交易出現曝險餘額超限情況,RM應於額度到期日起算3日內以變簽申請延期辦理 Annual Review/延長授信期間;若延長期間仍需承作新交易者,應於變簽說明延長期間內仍得動用。
530. 業務單位為風險控管的第一道防線,與交易對手承做交易前,應確保其有足夠的額度且符合審查主管的批示條件後,始得承做交易。
531. 若額度到期不 Annual Review 但仍有未到期交易者,因原債權書類已不適用,故MTM 逾越上限時無需對客戶徵提擔保品。
532. 若金融交易額度到期後不擬繼續轉期且客戶承諾到期交易將於到期日時進行交割者,RM/AO可不需取得核准,待交易逐筆到期。
533. 若金融交易額度到期後不擬繼續轉期或 Annual Review,且仍有未到期交易者,為加強相關曝險控管,RM 應依照相關信用準則/辦法規範以變更簽呈方式取得適當核決權限之核准,將額度到期日遞延至與續存交易到期日同一天,但不需凍結額度。
534.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交易不會涉及本金收付,只要到期時就到期日市場匯價與合約議定價格的差額進行交割清算。
535. 客戶承作 NDF,銀行不需要交易憑證。
536. 即期交易是指當天交割的交易。
537. 涉及台幣有本金交割遠匯到期時,無特殊理由不得展期。
538. 國內個人也可承做涉及台幣有本金交割遠匯。
539. 買一個 Normal Option 價格一般而言比 Reverse KO Option 便宜。
540. 實一個 Option 可收權利金。
541. 波動率愈高,一般選擇權愈貴。
542. 權利金為買賣選擇權的價格。
543. 選擇權的價值分為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兩部份。
544. 選擇權的價格與標的物的波動度(Volatility)高低成反比。
545. 操作選擇權必須持有至到期日不可中途解約。
546. IRS 是指標利率與指標利率之交換(固定vs 浮動/浮動vs 浮動/固定 vs固定)。
547. CCS 是種管理匯率與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
548. Zero Coupon Bond 殖利率為有效之 Discount Rate.
549. 當預期利率將上揚時,浮動利率為資金成本之避險承做IRS時,應pay floating receive fixed rate.
550. 客戶3個月後有1000萬歐元之淨部位,賣出3個月歐元Forward 契約 500萬元,則客戶為完全避險,爾後歐元匯率之變動不影響其損益。
551. 對公開發行公司徵提「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於確定該公司財務人員所可交易的商品種類、得承作之金額上限、市價損失上限,或其他任何說明或限制。
552. 客戶同時在A銀行與B銀行各作一筆US$1百萬之同天期之遠期外匯,則於A銀行與B銀行所佔用之額度未必相同。
553. Sell EUR put USD Call. K=1.2700,下列價位何者到期會有損失?
( 1)1.2800 (2)1.2600(3)1.2700.
554. Buy USD Call NTD put USD/NTD之方向為:(1)賣出USD (2)賣出日元(3)買進 USD(4)買進 NTD。
555. 承作 Buy USD Call NTD put K=35.000 選擇權交易,此option 在下列何種價格為價內(in-the-money)? (1)34.000 (2)35.000 (3)36.000.
556. 承作 Sell EUR put USD Call K=1.2000 KO=1.1000 選擇權交易,此 option 在下列何種價格具內含價值?
(1)1.2500 (2)1.2000 (3)1.1800 (4)1.0800
557. 看漲標的物時可從事下述何種選擇權: (1)Buy Call (2) Buy Put (3) Sell Call (4) Buy Put + Sell Call
558. 於分析可轉換公司債(ECB)風險時,可將其拆解為下列何種金融商品組合?
(1) Straight Bond+Equity Option (2)Straignt Bond+IRS(3)CB+Fordward
559. 目前可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1)遠期外匯契約(2)選擇權 (3)利率交換(4)以上皆是。
560.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風險包括下列那些風險?
(1)信用風險
(2)市場風險
(3)流動性風險
(4)以上皆是。
561. 當客戶因未到期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MTM Loss 超出預期,擬提前平倉結束交易,其平倉成本會等於MTM Loss.
562. 客戶若尚未發生違約交割,僅有追繳保證金應補未補之事實,則信用狀況仍屬正常。
563. 交易條件隱含交易對手未來潛在損失機率較高之交易,且期初自本行取得金額者,無論金額大小,逐筆交易應取得雙簽主管核准。
564. 交易條件合理性檢核是透過市場風險管理工具進行交易後檢核,輔助偵測交易條件隱含交易對手未來潛在損失機率較高之交易,以供信用管理單位控管可能涉及隱含融資之風險。
565. 關於交易條件合理性檢核標準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1)依據產品類型或交易採行不同標準 (2)排除交易對手買入選擇權 (3)陽春型選擇權以 Delta 值為檢核標準 (4)非陽春型選擇權以交易承作初期的 upfront payment 金額為標準。
566. 下列何者為本行衡量交易對手交割前曝險的邏輯? (1)交易的市值;(2)將交易到期前切分時間帶,模擬各時間帶市場因子可能情境,依客戶交易條件逐筆評估各情境之市場價值,再於該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額度下,依契約條件進行投資組合暴險加總,並以97.7%信賴區間採跨時間帶之暴險高峰值做為衡量結果。;(3)將交易到期前切分時間帶,模擬各時間帶市場因子可能情境,依客戶交易條件逐筆評估各情境之市場價值,再於該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額度下,依契約條件進行投資組合暴險加總,並以97.7%信賴區間採跨時間帶之暴險平均值做為衡量結果。
567. 簽訂信用擔保附約(Credit Support Annex, CSA)後,衡量交易對手交割前曝險時,可採保證金風險期間(F+N-1天,N為徵提頻率,F為保證金風險期間下限)內潛在價值變動,其背後的假設為何?(1)在信用擔保附約中,關於擔保品徵提條款可被有效執行,即客戶會依契約規定,於期限內補足擔保品;(2)在信用擔保附約中,若客戶無法依約於期限內補足擔保品,本行有權利平倉其所有交易;(3)以上皆是。
568. 下列何種風險因子並不影響衡量交割前曝險? (1)交易期間的長短;(2)連結標的(例如:USD/TWD)市場的波動度;(3)交易提前出場的條件;(4)交易對手的債信狀況。
569. 客戶於本行有金融交易額度,且有簽訂信用擔保附約(Credit Support Annex, CSA) Threshold為200萬台幣,其僅與本行於T日承做一筆一年期 Buy USD/TWD call option,無權利金,名目本金為100萬台幣,履約價30.5,當日收盤價為30,請問此筆交易當日日終會佔多少金融交易額度?。
(1)0萬台幣;(2)100萬台幣;(3)200萬台幣;(4)以上皆非。
570. 於本行衡量交割前曝險的邏輯下,客戶與本行已簽訂ISDA合約,並新承作二筆 FX Forward,分別為二年期 Buy EUR/USD @ 1.23,名目本金 EUR1,000 萬與一年期 Sell EUR/USD @ 1.21,名目本金 EUR1500萬,若此二筆交易未來市值估算如下表(負號為客戶賠錢),請問此客戶之日終交割前曝險為何?(1)25萬台幣;(2)50萬台幣;(3)150萬台幣;(4)200萬台幣。(Nội dung chưa đầy đủ, xem lại 05/62-63)
571. 客戶於本行有金融交易額度,且有簽訂信用擔保附約(Credit Support Annex, CSA) Threshold 為200萬台幣,其僅與本行於T日承做一筆一年期 Buy USD/TWD call option,權利金為3萬台幣到期支付,名目本金為 100萬台幣,履約價30.5,當日收盤價為: 130.5,當日收盤價為30,請問此筆交易當日日終是否會佔金融交易額度?。
(1) 否(2)若未付權利金價值超過選擇權價值會佔額度
572. 「認識客戶(KYC)」是銀行風險管理之重要環節,銀行辦理徵授信作業、 銀行與客戶業務/交易往來期間,皆應明確辨識及檢核客戶身分背景、資金用途需求、銀行產品/服務適切性及客戶風險承擔能力,以落實客戶辨識原則、客戶接受原則及客戶風險管理原則之管理精神,維護銀行聲譽及保障銀行債權。
573. 本行所舉辦之金融法規、徵授信課程及其他相關訓練等,同仁應積極參與以加強「認識客戶(KYC)」之能力及瞭解最新法令動態。
574. 本行授信業務利害關係人法源係銀行法第32、33、33-1條等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
575. 授信案確認為利害關係人案件,須以十足擔保承作,且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576. 授信案申請應收帳款額度,如係操作R型,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案件須視買方是否為本行利害關係人。
577. 銀行法規定之「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
578. 授信案之審核權限如為本行信審會,且係某一信審委員之有利害關係者,只要該授信案提會討論時,某信審委員退席迴避,即可不受利害關係人規範之限制,得以無擔保承作。
579. 案件申請時,需加查詢董/監、經理人及10%以上大股東,目的是為了確認授信戶本身是否為授信利害關係人。
580. 申請法人授信戶A公司案件查詢利害關係人時,若A公司董事陳先生於 RLMS(關係人名單管理系統)查詢僅出現一筆為中信銀辦理授信職員蔡小姐之配偶,而蔡小姐非A公司授信案件之最終核決權人,則該案得以無擔保承作。
581. 若授信戶的10%以上大股東為本行一般職員(非本行負責人/大股東),該案需依授信利害關係人規定辦理。
582. 查詢交易對手是否為授信或授信外交易利害關係人時,皆應一併確認其是否為本行之準利害關係人。
583. 本行利害關係人申請存單質押借款(含綜合存款定存質借)是屬授信業務。 惟申貸時倘若歸戶金額逾(含)一億得免經董事會核准。
584. 授信戶為專案控管關係人,當次僅申請營運週轉金額度達一億元以上時,該案件應經董事會核准。
585. 銀行法第32、33、33-1條所稱之銀行負責人範圍,包含(1)指派自然人當選董/監之法人股東(2)董/監為法人之代表執行職務自然人(3)銀行之經理人(4)以上皆是。
586. 下列何者非本行授信利害關係人(1)指派自然人當選金控監察人之法人股東(2)金控其他子公司董事(3)銀行董事為法人時其持股5%之企業(4)金控大股東兼任董事之企業。
587. 下列何者為本行授信利害關係人(1)金控其他子公司董事轉投資之企業(2) 金控總經理的三血二姻(3)本行之分行執照經理的配偶任職經理人之企業(4)本行員工(非本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轉投資持股10%以上之企業。
588. 下列何者非本行進行授信利害關係人查詢之對象(1)授信戶之法人股東 (2)授信戶之經理人(3)持授信戶股權10%以上之大股東(4)授信戶之董事/監察人。
589. 下列何者非應辦理授信(準)利害關係人查詢之時點?(1)轉期徵信時(2)變更條件(3)覆審(4)額度契約簽回時。
590. OBU可直接匯款至海外中資銀行。
591. 外銷貸款雖徵提125%之L/C仍有授信風險。
592. 信用狀開狀行可以“實際裝運貨品與文件不合”作為拒付的理由。
593. 信用狀只有拒付(UNPAID)的風險,沒有其他的風險。
594. 信用狀外銷貸款之放款期間原則上應以信用狀有效期限為準。
595. 借戶申辦開發外幣保證書函時,應提供有外幣保證實際需求之證明文件辦理。
596. 所謂信用狀就是開狀銀行對出口商(受益人)所提供之一種有條件之付款保證文件。
597. 為確保債權,開發進口信用狀時,應以本行作為提單(B/L)之受貨人 (Consignee)及保險單之受益人。
598. 銀行在信用狀交易中所處理者係單據,而非與該等單據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其他履約行為。
599. 採 D/P 交易方式時,進口商須先付清票款(貨款),銀行方可交付提貨單據。
600. 進口商開發即期信用狀,應於進口到單後5天內來行辦理還款贖單。
601. 進口商開發即期信用後,如欲申請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應同時繳清信用狀貨款本息。
602. 訂單外銷貸款因真偽難辨,以及出口商有重覆融資之機會,其授信風險較信用狀外銷貸款為高。
603. 根據中央銀行最新規定,只要客戶與國外廠商有實質交易者,指定銀行即可予以承做外幣貸款。
604. 信用狀交易能給予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後即可收回貨款的資金融通上的便利。
605. 預付貨款、L/C、D/P、D/A及O/A交易中,買方所承擔最大風險是為預付貨款。
606. 根據 UCP 600第14條之規定,開狀銀行擬拒絕單據主張拒付時,必須
607. 在收到單據後第七個營業日終了以前通知寄單銀行。
608. 下列各項外匯業務中,授信風險高低順序為:進口遠期信用狀>進口即期信用狀>出口押匯。
609. 外幣保證金額及保證期限必須十分明確。
610. 本行要受理客戶辦理信用狀保兌前必須先對信用狀的開狀銀行請准授 -信額度。
611. 採 D/A 之交易方式時,進口商須先付清票款(貨款),銀行方可交付提貨單據。
612. 進出口貨物之收支和無形貿易之收支得不計入結匯人年度結匯額度之內。
613. 開發 Back to Back L/C 若不加註 Final Payment 條款,於進口到單後應追蹤借戶儘早換單押匯,以掌握還款來源。
614. 開發貨物未實際進口之三角貿易信用狀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和第33條之2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615. 在受理客戶申請外匯授信業務時,只需考慮借戶信用風險即可,不必顧慮其他風險因素。
616. 依目前央行規定,即使沒有實質與國外之交易基礎,也可以向國內行庫申請外幣貸款。
617. 對於申請進出口貿易融資之授信案件除應對借戶本身之信用狀況深入瞭解外,亦應對其與上下游廠商間之供銷貨條件和貨品特性加以分析調查。
618. 「已申請有進口託收融資額度,即可逕行辦理進口託收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無須再另行申請額度。
619. 信用狀交易是支付工具而非保障工具。
620. 即期信用狀與賣方遠期信用狀之主要風險差異在於開狀銀行的信用風險。
621. 進口託收融資貸款之撥放方式應逕行匯付國外出口商,不得撥入借款人帳戶,以防資金不當流用。
622. 下列產品中風險程度最高者為:(1)L/C 外銷貸款(2)訂單貸款(3)出口託收(4)出口押匯。
623. 下列何者為出口押匯作業面異常現象?(1)押匯後要求替換貨運單據(2)
624. 單筆押匯金額突然變大且為整數(3)平常極少於本行押匯,突然密集且用滿額度(4)以上皆是。
625. 本行開發之外幣保證解除方式(1)接應國外通知解除函電文(2)國外退還該保證函正本(3)債務人償還債務保證理由消除(4)以上皆是。
626. 以出口商觀點而言,下列何種交易條件,對出口商最不利?(1)信用狀 (2)D/P (3)CAD(cash against document) (4) D/A 60天。
627. -信用狀交易有何特徵?(1)獨立性(2)單據交易(3)文義性(4)以上皆是。
628. 根據 UCP600第14條之規定,開狀銀行擬拒絕單據主張拒付時,必須在收到單據後第幾個營業日終了以前通知寄單銀行。
(1)第5個(2)第7個(3)第14個 (4)第21個
629. 下列各項外匯業務中何種業務之授信風險最低:(1)進口即期信用狀(2) 進口遠期信用狀(3)外銷貸款(4)出口押匯。
630. 信用狀外銷貨款貨放成數是以何者為計算基礎:(1)L/C金額(2) L/C有效餘額(3) L/C 外銷貸款額度。
631. 買方以電匯或外幣匯票預先匯付貨款予賣方,賣方於收到貨款後再行運送貨物予買方是為:(1) Open Account (2)預付貨款(3)託收(4)信用狀交易。
632. 下列各項外匯授信業務中,何者屬於裝船後之融資:(1)訂單貨款(2)L/C 外銷貸款(3)對開信用狀(4)出口託收融資。
633. 公司行號每年結匯額度為:(1)100萬美元(2)500萬美元(3)1000萬美元(4)5000萬美元。
634. D/A、D/P 及L/C交易,賣方承擔的風險由大到小依序為:(1)L/C、D/A D/P (2)D/P、D/A、L/C (3)D/A、D/P、L/C (4)L/C、D/P、D/A
635. OBU 有關之業務限制為何:(1)不得收受外幣現金(2)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3)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4)不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5)以上皆是。
636. 依現行央行規定,得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貸外幣融資的資格為:(1)國內企業(2)國內個人(3)兩者皆可。
637.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之規定,"to"、"from"等字及其他類似意義之文字,如用於信用狀任何有關裝運之期日或期間,將解為是否包括所提及之期日?(1)不包括(2)包括(3)由押匯銀行認定是否包括(4)由通知銀行認定是否包括。
638.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或代理之指定銀行,應各有自收到單據之日後不超過幾個營業日之相當時間內審查單據?(1)三個(2) 五個(3)七個(4)十五個。
639. 擔保信用狀之合理審單時間為:(1)--三天(2)三七天(3)七-九天。
640. Collecting Bank 意指:(1)託收銀行(2)代收銀行(3)提示銀行(4)轉讓銀行。
641. 信用狀規定之數量、單價或總金額前有「about」或「approximately」 之用語者,其貨物之數量、單價、總金額得有多少之伸縮性:(1)3% (2)5% (3)10% (4)15%.
642. 提單必須自裝船日或簽發日後一特定期間內提示,如L/C未規定者,應在幾天內提示:(1)3天(2)7天(3)10天(4)21天。
643.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單上之裝載註記須(on board notation):(1)裝載港 (port of loading) (2) 裝船日期(on board date) (3)船名(vessel name) (4)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644. 下列那一種付款方式對進口商最為不利:(1)CWO(cash with order) (2) L/C (3) D/A (4) D/P
645. 下列何種條件是屬於收貨後付款:(1) Sight L/C (2)D/P (3)D/A (4)CAD
646. 下列何種貿易方式是由賣方將貨運單據逕寄買方提貨:(1)L/C (2) D/P (3)D/A (4) O/A
647. 賣方將貨物交予買方,有關貨款則記入買方帳戶,待約定期限屆滿時再行結算,為何種交易方式?
(1)Open Account (2)信用狀(3)預付貨款(4)託收交易。
648. 銀行受理開發擔保信用狀或一般商業信用狀,對銀行而言,開狀本身只是一種:(1)或有資產(2)或有負債(3)應收帳款(4)應付帳款
649. 下列運送單據中,何者對銀行之權益較有保障?
(1)海運貨單(2)空運提單(3)海運提單(4)傭船提單
650. 除禁止部分裝運之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如信用狀載有貨物之數量,而該數量業已全部裝運,且如信用狀載有單價而該單價未減少者,則未用餘額在多少百分比以內之差額應屬容許? (1)3% (2)5%(3)7%(4)10%
651. 信用狀對提單之裝運人(Shipper),其規定為:(1)受益人及受益人以外之第三者皆可(2)僅限受益人(3)僅限運送人(4)並無任何限制
652. 信用狀之轉讓,必須於信用狀中出現何種字樣方表示可以轉讓? (1) Divisible (2) Transmissible (3) Assignable (4) Transferable
653. 現行 Factoring 業務一般承擔買方信用風險不限於買方正式破產或倒閉。
654. Factoring 業務屬於具自償性之授信業務。
655. Factoring 可以掌控還款來源及授信戶動用額度的適時及適量性。
656. 私人買賣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債權亦可由銀行承購之操作 Factoring 業務。
657. 應收帳款債權之轉讓通知,應銷售商之要求且為避免打擾買受商,銀行可無須通知。
658. Pool-1型操作之案件有自負額及承保成數之限制,買方信用風險之自負額可視個案狀況由本行或賣方承擔,並將其條件詳載於應收帳款承購內容明細表及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同意書。
659. 賣方提供無形之勞務服務產生之應收帳款債權,得以操作 Factoring.
660. 應收帳款業務,由於買受商為國外廠商或OBU公司,對於債權轉讓可免寄發債權轉讓通知。
661. 由於銀行不承擔商業糾紛之風險,因此買賣方發生商業糾紛時,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銀行則提供協助或瞭解。
662. 民法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亦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663. 民法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民法亦規定-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
664. 銀行提供有追索權之 Factoring 服務時,必須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
665. 逾期轉讓之發票,只要在 Import Factor 核准之額度範圍內,一樣可獲得理賠保障。
666. Factoring 業務徵信時首應瞭解案件承作之應收帳款債權相關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主體為何者。
667. Factoring 以應收帳款為承購標的,因此A/R之品質及真偽成為本業務主要之徵信重點。
668. Factoring 徵信過程中,應深入瞭解產品之交易流程,如掌握物流及金流 ,進而得以瞭解徵提哪些文件才得以證明A/R債權之完整性和債權移轉之合法性。
669. 一般國際交易徵提之交易文件為: Purchase Order (P/O) Bill of Lading(B/L) or AirWay Bill (AWB)、Packing List(P/L)及Invoice 等。然不同交易流程,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文件,必須視實際交易狀況而定。
670. 買方交易對象越集中,對銀行操作 Factoring 業務時風險因較能控管, 因此操作風險較小。
671. 買賣雙方互為母子公司關係,其交易產生之應收帳款債權,由於交易之真實性較難釐清,因此較不適合操作Factoring。
672. 凡賣方經由本行向保險公司申請應收帳款承購額度獲正式核准之企業, 即為 Pool-1型、Single Buyer Insurance 應收帳款債權承購暨融資業務的對象。
673. 承作 Full service 或 None Recourse 的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本行除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外,亦承擔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失。
674. 本行取得買方所出具之 A/P statement 而墊款之風險遠高於 SELLER 出貨後立即墊款之風險。
675. Factoring 查核報告書係屬徵信報告一環,應詳實填寫並執行相關內容查核。
676. 承作 Single-Factor 例外管理應收帳款案件業務單位應向國際貿易作業部申請佔用買方額度。
677. Factoring 查核報告書中,買方照會窗口為必要填載項目,業務單位得以私人信箱、手機為買方聯絡資訊。
678. 下列何項為 Factoring 徵信之重點:(1)應收帳款之真偽(2)買方信用狀況 (3)賣方出貨品質(4)以上皆是。
679. 下列何者為 Factoring 操作案件中之實際原債權人:(1)出貨人(2)發票開立人(3)收貨人(4)付款人。
680. 下列何者為 Factoring 操作案件中之實際債務人:(1)出貨人(2)發票開立人(3)契約/訂單之買方(4)付款人。
681. 下列何種產業因容易發生商業糾紛 Factoring 應避免操作:(1)紡織業(2) 光電業(3)生鮮業(4)腳踏車業c
682. 與本行承作 Factoring 業務前,借戶與該買方之應收帳款已與其他銀行往來,下列何者正確?(1)應於「查核報告書」註記前手銀行名稱(2)應確認與前手銀行之契約終止日(3)取得客戶最近在前手銀行承作之應收帳款轉讓明細餘額或客戶填寫「貨款明細表」,以避免重覆轉讓他行已承作之發票(4)以上皆是
683. 下列何項非 Import Factor 可提供之服務:(1)承擔買方信用風險(2)資金融通(3)承擔商業糾紛風險(4)帳務管理
684. 本行 Factoring 業務分類,分為下列三種何者為非? (1) Non-Recourse(簡稱NR):有追索權,無墊款(2) Full Service(簡稱F):承擔買方信用風險,有墊款 (3) Recourse(簡稱R):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有融資
685. 下列何者承購方式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1)Full service (2) Non-Recourse (3) Recourse (4)以上皆非。
686. 操作 Factoring 應注意之原則性事項,下列何者為是?(1)針對同一買方之應收帳款應全部轉讓(2)商業糾紛不保(3)到期日前轉讓(4)以上皆是。
687. 交易流程查核的重點:(1)買方付款是否準時(2)貨款實際入帳金額與發
688. 票金額是否相符(3)買方應付帳款或賣方應收帳款成立的時點(4)以上皆是
689. 應收帳款債權承購業務能提供下述功能,何者為非?(1)對買方提供貨款及預付貨款等財務融通(2)與應收帳款有關之帳務管理(3)催收應收帳款(4) 承擔買方無法支付的信用風險
690. 操作國內 Factoring 業務時一般會向賣方徵提發票影本,那一聯不宜? (1)存根聯(2)扣抵聯(3)收執聯(4)以上均可
691. Seller 與 Buyer 年交易額為美金1,000萬元,付款條件為O/A 90天 from B/L date,本案應向 Import Factor 申請多少額度較適宜,美金: (1)100萬元(2)250萬元(3)1000萬元(4)2000萬元
692. 現行 Factoring 業務債權轉讓通知(國內外)買方時,一般作法有:(1)存證信函(2)國際快遞(3)雙掛號(4)以上皆是
693. 下列何項為銷售商因放帳交易而面臨之問題:(1)短期現金周轉需求(2)買方倒帳風險(3)匯率波動風險(4)以上皆是
694. 下列何項為開辦 Factoring 業務之主要目的:(1)提昇匯入款實積(2)掌控還款來源(3)增加手續費收入(4)以上皆是
695. 下列何者為確認買方窗口合理性之方式:(1)聯絡資訊為買方公司地址、 email、電話(2)經買方RM 確認窗口為買方公司員工(3)依買賣雙方交易紀錄,確認窗口為買方有權交易人員(4)以上皆是
696. 賣方與買方雙方間除O/A條件外,如另有以L/C、預付全部或一部貨款或現金交易等方式為交易時,無須審慎評估,即可承做 Factoring。
697. Seller 與 Buyer 交易條件為月結60天,每月月結日為25號,固定付款日為10號,假設每月均以30天計,則買方最長可能付款天期為:(1)90 天(2)95天(3)100天(4)105天
698. 下列何者為確認 Seller 交貨義務履行或A/R成立要件之方式:(1)徵提銷售合約或 Buyer 聲明(2)檢視買賣雙方過往確認收貨/立帳之方式(3)照會買方 RM 或 Import Factor 等第三方可信機構(4)以上皆是
699. ABC 公司為台灣上市的公司,資本額台幣12億元,台灣勞保人數150 人,香港員工人數150人,符合經濟部認定的中小企業規模。
700. 企業有一筆借款200萬元於106.4.8屆期尚未清償、授信單位於106.4.8
701. 對該企業核貸另一筆授信300萬元移送保證,已牴觸作業手冊「票信、 債信異常企業移送信用保證限制事項」之「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之規定。
702. 批次信保辦法之授信屆清償期(含視同到期)而未清償者,原則上授信單位應於授信到期日後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703. 批次信保辦法規定公司或負責人曾有退票未補足記錄,不得送保。
704. 承作批次信保案件之授信單位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逐筆填送「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
705. 批次信保手續費以一次計收為原則,中、長期授信得逐年計收。
706. 依最新批次信保(第四代批保)規範、授信用途、額度、期間、償還方式。
707. 悉依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708. 依最新批次信保(第四代批保)規範,信保基金對於同一企業批次保證之融資總額度(含他行移送批次保證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5億。
709. 企業成立未滿1年或甫辦理設立登記,不得送保批次保證。
710. 113.1.1 起適用之批次保證(批號11382201),其保證成數最高為10成, 適用期間為三年期。
711. 辦理批次信保(第四代批保)送保,違反下列哪項規定,信保基金得免除全部保證責任?(1)不符「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2)借戶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3)資金用途用於取得非營業用之不動產(4)以上皆是。
712. 經濟部所稱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下列何者正確?(1)實收資本額8仟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2)實收資本額8仟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3)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人(4)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713.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規範,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承作批次信保案件? (1)企業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正常(2)企業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未有逾期記錄。(3)企業淨值為負。(4)以上皆非。
714. 批次保證如有信用惡化情事,經授信單位主張視同到期而未清償者,授信單位應於到期日後多少期限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進行「逾期列管通知單(含視同到期)及補報事項」通知?
(1)半個月(2)一個月(3)二個月(4)三個月。
715. 113.1.1 起適用之批次保證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同一企業批次保證之融資總額度(含他行移送批次保證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2億元。(2)特殊娛樂業得送保(3)「關係人」未含負責人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4)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成。
716. 112.1.1 起適用之批次保證規範。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授信用途不得轉供海外投資之企業使用(2)授信額度期間最長為五年(3)授信案件徵有五成擔保品(為機器設備之擔保品)者不得送保(4) 『批次信用保證額度查詢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經信保基金核准者原則上得再延長三個月。
717. 下列何者不得移送批次信用保證?(1)授信用途為為供國外關係企業使用 (2)徵提4成定存為擔保品(3)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8仟萬元之企業(4)授信用途用於償還原送保案件,且該送保案件到期後二個月內辦妥。
718. 辦理批次信用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授信用途得供借戶之國內關係企業使用(2)企業因擴充而超過中小企業規模者,其後二年內仍得送保 (3)關係企業已歇業、解散者,得免辦理查詢價信(4)無法取得負責人配偶之資料查詢同意書時,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719. 批次保證有關票、債信查詢規範、何者為非? (1)查詢時機為「授信核准前」(2)查詢對象包含「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3)無法取得債信資料查詢同意書者,經本行權限主管核准者亦得送保(4)獨資或合夥事業免查詢。
720. 依間接保證規定「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送信用保證限制事項」,有關債務逾期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視為逾期之範圍? (1)債務本金已屆清償期尚未清償(2)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還款期限屆期後,已逾授信單位書面通知償還之期限,屬債務逾期(3)進口即期信用狀到單後,已逾授信單位通知隨單之期限,屬債務逾期(4)信用卡款項逾期未繳。
721. 依間接保證規定「保證案件辦理展延或分期償還保證處理要點」,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如未符合該要點所訂之五項基本條件,授信單位應先向信保基金申請同意後辦理(2)有關展延或分期償還保證之期間,如屬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政策性專案貸款,仍得由授信單位依借款企業實際需要辦理展延,超逾政策性專案貸款要點所規定之最長貸款期限(3)由授信單位逕准辦理之保證案件,最遲應於原清償期屆至之日後二個月內,通知並將保證手續費匯存信保基金指定帳戶(4)所稱清償期,對於原屬分期償還案件,以約定日期為清償期。
722. 符合批次信保送保資格之中小企業,其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亦可移送批次信保。
723. 信保基金對於同一企業批次保證之融資總額度(含他行移送批次保證額度) 設有最高限額,其中所述之同一企業包含「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
724. 『批次信用保證額度查詢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經信保基金核准者原則上得再延長二個月,首次動撥應於前述有效期限內動用。
725. 依最新批次信保規範,批次保證之保證範圍僅限債務本金。
726. 業務端進行見簽時,應確實親自見簽後於債權書類之對保欄內蓋章或簽名,並於空白處填寫對保地點與時間,以表示其親自見簽,倘有多份文件,可於其中一份文件詳填對保地點與時間,其餘文件則可於對保欄下方空白處填寫「詳○○文件」。
727. 公司章應包含公司名稱全銜,如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股) 有限公司表示;如公司章名稱含有特定目的專用章者,且該特定目的符合該印鑑擬使用之業務者,得收受辦理。
728. 新戶一律徵提最新版債權書類;舊戶Annual Review、增貸時,原則上須徵提新版債權書類,若無法徵提新版債權書類者授權由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與核決;如涉及擔保品者由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核決另須經駐區審查覆核。
729. 期中增貸或 Annual Review 有增加金額須更換總約定書或保證書者,在舊案剩餘額度範圍內,及負責人未變更之前提下,得以在該舊總約定書或保證書金額之剩餘額度動用新案,補回該總約定書或保證書之訂約日期及對保日期得晚於授信額度第一次動撥日。
730. 何時需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公司登記事項,確認負責人是否變更?
(1)授信戶簽署印鑑卡、總約定書、金融交易契約書時;
(2)債務關係人為公司組織簽訂總約定書、保證書時;
(3)辦理「印鑑、戶名變更申請」之作業時;
(4)授信戶每年Annual Review 或中長期額度第一次動撥日時;
(5)以上皆是。
731. 短期額度之借款董事會議事錄,若有註明「每年維持」、「期間無限制 (unlimited)」、「原額度繼續續約」或「原額度轉期」等字句,且該授信戶未撤銷原決議事項,辦理 Annual Review 時得免重新徵提。
732. 保證之董事會議事錄,若有註明「每年維持○○○(金額)之不定期保證責任」、「未訂期間之連帶保證」等字句或由業務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仍有申報對子公司之保證,且確認未撤銷原決議事項,辦理 Annual Review 得免重新徵提。
733. 分公司往來授信時,無須徵提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734. 以下哪個額度類型得免計入已核准授信總額度,且就各該額度得免納入董事會議事錄?
(1)全額結匯
(2)出口信用狀買斷
(3)投資額度
(4)金融交易額度/交割風險額度
(5)以上皆是
735. 授信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授信戶所提供之董事會議事錄,其上應加蓋經濟部印鑑章之大章或授信往來公司章,若無經濟部印鑑章,得以公司名稱全銜及負責人親簽代之。
736. 授信戶為其本身授信債務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品時,無須將該決議事項明確記載並揭露於董事會議事錄
737. 授信戶為其本身授信債務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品時,應將該決議事項明確記載並揭露於董事會議事錄(董決僅需載明同意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品,無需載明不動產地址)。
738. 第三人(法人)提供保證或擔保品時,董事會議事錄應加蓋經濟部印鑑章 (或負責人親簽),若無經濟部印鑑章,得以公司名稱全銜及負責人親簽代之,且應將該決議事項明確記載並揭露於董事會議事錄
739. 授信董決(含借戶為自己提供名下不動產為擔保品),僅舊案的董事會議事錄決議日期不得晚於申請案件之第一次動用日期。
740. 以下哪項的保證董決(含第三人提供擔保品)日期管控為非?
(1) 新案的董事會議事錄決議日期不得晚於擔保契約之訂約日,包含因保證條件變更需重徵保證/擔保契約,或因董事會議事錄需重新徵提者皆視為新案
(2) 若客戶公司章程/背書保證辦法有授權得事後呈報董事會,且於批示條件或變簽述明「董事會議事錄○年○月○日待召開時再予徵提」之類似旨意,補徵提之董事會議事錄上應載明「追認/承認」字樣。
(3) 若客戶公司章程/背書保證辦法有授權得事後呈報董事會,且於批示條件或變簽述明「董事會議事錄○年○月○日待召開時再予徵提」之類似旨意,惟補徵董決無「追認/承認」字樣者,得彈性授權區域經理 /產業中心經理核決。
(4) 若公司章程/背書保證辦法無相關授權得事後呈報於董事會,且無法取得董事會議事錄,則該擔保契約效力未定,但仍得彈性授權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核決。
741. 公司僅設一席董事時,該董事可直接代表公司對外簽約(包括但不限於授信/保證相關文件),毋庸再出具該董事同意書或董事會決議錄,惟分公司被授權人與總公司之一人董事為不同人時,需由該一人董事出具授權書予分公司被授權人,表明同意被授權人代表分公司辦理授信。
742. 保證董決與反面承諾董決之董事簽名簿,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提供?
(1)出席簽名簿影本加蓋公司章
(2)董決列有出席董事姓名全銜
(3)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
743. 針對印鑑卡留存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1) 客戶填寫之各欄位除客戶親簽處不得塗改外,其餘若有任何塗改處必須加蓋印鑑卡立約章,但屬明顯繕寫錯誤而不影響實質權利義務者, 可依客戶之約定印鑑任一顆(式)更正,惟不得損及留存印鑑式樣之完整性。
(2) 印鑑卡上授信戶簽蓋留存之印鑑必須清晰且以油性印泥留存,若留存之印鑑不明時應重新徵提,且不得以橡皮章或自動連續章(即一次裝入印油可多次使用之印章)作為印鑑。
(3) 境外客戶「Sign-in Bar 公司章」得為橡皮章或自動連續章。
(4) 以上皆是。
744. 總約定書無到期日,案件 Annual Review、期中增貸(未超過總約定書金額)免重新徵提;若超過總約定書金額時,可加徵提「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增補契約書」或重徵總約定書。
745. 下列額度何者一定須計入「所有已核准額度」徵提總約定書?
(1)全額結匯額度。
(2)出口信用狀買斷額度。
(3)出口押匯承兌不佔額度。
(4)自然人房貸額度。
(5)投資額度
746. 案件 Annual Review、增貸時,若保證金額未超過原保證書所載金額者, 得免重新徵提。若保證書僅擔保特定額度或定有期間屬一般保證者,案件 Annual Review、增貸時,保證書須重新對保徵提。
747. 立保證書人如為境內公司,須蓋經濟部印鑑章加負責人親簽,若無經濟部印鑑章,得以公司名稱全銜及負責人親簽代之,如公司背書保證辦法另有規定須蓋「背書保證專用章」者,須依其規定辦理;如為境外公司,其公司章程規定須用 Common Seal (鋼印)者,應蓋 Common Seal 加代表人親簽,其他則以Sign-in Bar 公司章或公司名稱全銜加代表人親簽辦理; 如為自然人則須親簽辦理。
748. 立約人與本行已有往來且徵有印鑑式樣,或總約定書與保證書已有親簽者,個別條款約定書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免親簽。
749. 擔保物提供人為第三人(自然人)時,為避免個約遭盜蓋而不生效力,立約人雖於總約定書已親簽,惟仍需於個約之立約處再次親簽。
750. 針對授信戶徵提之本票,其用印方式規範下列何者為非?
(1)如為境內公司,須蓋經濟部印鑑章,若無經濟部印鑑章,得以公司名
稱全銜加負責人親簽代之。
(2)如為境外公司,其公司章程規定須用 Common Seal(鋼印)者,應蓋 Common Seal 加代表人親簽,其他則以 Sign-in Bar 公司章或公司名
稱全銜加代表人親簽辦理。
(3)法人得以留存於印鑑卡之任一印鑑簽署,且小章不限為負責人。
(4)如為自然人則須蓋立約單或授信往來章或親簽辦理。
751. 針對共票人與本票保證人徵提之本票,其用印方式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1)如有簽署總約定書之企業戶,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免負責人親簽,但公司背書保證辦法另有規定須蓋「背書保證專用章」者,須依其規定辦理。
(2)共票人如為自然人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或親簽辦理;
(3) 本票保證人如為自然人則須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加親簽或親簽辦理。
(4)以上皆是。
752. 針對本票徵提方式,下列何者為非?
(1)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之借戶與本票保證人,原則上每三年重新徵提,但本票有背書者需每年重新徵提。
(2)額度本票已記載到期日者,須重新徵提;金額原則上與原本票相同。 若授信戶已不再動撥只願依目前餘額徵提時,授權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核決。
(3) 短期額度之額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且距發票日未超過三年者,無須重新徵提;若超過三年者則須重徵,無法徵提者以變更簽呈核決。
(4) 就增貸與延長授信額度到期日,如共票人(非授信戶)之一無法於新本票上簽署者,得授權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核決。
(5)總約定書已有該本票到期日空白授權條款,則免徵提本票空白到期授權書。
753. 如額度到期不轉期及協議清償之案件,其簽發本票滿三年者,得於取得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核准,免重徵本票(限本票為未記載到期日者)。
754. 本票之消滅時效為一年。
755. 以下關於「擔保物提供證暨質權設定契約書」之敘述,何者為非?
(1)如為境內公司,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授信戶)或總約定書留存之印鑑(債務關聯人),或蓋經濟部印鑑章,若無經濟部印鑑章,得以公司名稱全銜加負責人親簽代之,但若債務關聯人之公司背書保證辦法另有規定須蓋「背書保證專用章」者,須依其規定辦理。
(2)如為境外公司,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授信戶)或總約定書留存之印鑑(債務關聯人)、或以公司名稱全衡或Sign-in Bar 公司章加代表人親簽辦理。但若公司章程規定須用 Common Seal (鋼印)者,須依其規定辦理。
(3)自然人(授信戶)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或親簽辦理。
(4)自然人(第三人)得蓋立約章或授信往來章或親簽辦理。
756. 除定存(存單號碼未變更)利率/期別變更、定存續存條件變更、設質活存帳號存入、設質活存利率變更等,得「重徵擔保物提供證暨質權設定契約書」及「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書暨同意書」,餘設質定存條件變更或設質活存帳號提領,視同銀行返還該擔保品,應重新徵提「擔保物提供證暨質權設定契約書」及「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書暨同意書」,無法重新徵提者,因質權消滅應以變簽(雙簽)取得權限主管核准。
757. 下列何者情況無須徵提「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書暨同意書」?
(1)贖回/更換/拋棄擔保品之全部或一部
(2)同意擔保物提供人收取擔保物所生孳息
(3)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
(4)更換或減少保證人或共同發票人,
(5)授信戶無連保人等債務關係人,塗銷授信戶自己提供之擔保品。
758. 存續合併於合併基準日前,消滅公司原核貸之擔保授信或無擔保授信案件,包括已撥款或已訂授信契約但未撥款者,得依原契約所訂授信期間至屆滿為止,換言之,被併購公司仍得動用已核准之案件至合併基準日前; 存續公司如擬承接消滅公司之授信額度,由存續公司申請新案承接消滅公司之貸款額度,依新核准額度徵提債權書類。
759. 存續合併於合併基準日後,消滅公司原核貸之擔保授信或無擔保授信案件,包括已撥款或已訂約授信契約但未撥款者,不得再由消滅公司動撥;存續公司合併後如總額度增加,由存續公司申請新案承接消滅公司之貸款額度,依新核准額度徵提債權書類。
760. 如貸放後之授信期間發生負責人變更時,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新的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前,仍需動撥者,動撥文件須蓋公司大章加新負責人親簽,且經業務單位雙人見簽確認後始得動撥;主管機關已核發新的公司變更登記表,則須辦理變更印鑑之後才能動撥,另得由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彈性授權在未辦理變更印鑑前逐次核准動撥。
761. 貸放後之授信期間發生戶名變更但主體未變更時,如授信戶戶名變更屬同一主體ID,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新的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前,仍需動用額 「度,動用額度之文件須標示新戶名並蓋舊印鑑;主管機關已核發新的公司變更登記表,則須辦理變更印鑑之後才能動用額度,另得由區域經理/產業中心經理彈性授權在未辦理變更印鑑前逐次核准動撥。
762. 各項書類之金額,除以支票機器(阿拉伯數字)或其他具防偽功能工具協助授信戶先行填載外,應由當事人書寫填載,嚴禁由RM(或本行其它同仁) 代為填寫,金額不得塗改,且金額欄緊鄰處不能有空白。
763. 海外分行之授信戶批示「有台灣關係」(Taiwan-based)或共票人者,始需徵提額度本票,以便日後在台灣求償,本票原則上無需填載到期日,惟針對本票未填載到期日者,須徵提本票到期日授權書。
764. 額度行與擔保品所在地不同地區時,下述徵提說明何者為非?
(1) 擔保品合約須依徵提擔保品所在地區之分行規範辦理擔保品設定/登記作業,如擔保品所在地無分行或無相關內部規範,應洽擔保品所在地區執業律師協助撰擬擔保品合約、協助設定登記相關作業及取得其法律意見;就法律意見若有疑慮,得洽額度行法務說明。
(2)擔保物提供人註冊/成立國或擔保品所在地區另有設定書類及設定/登記之規定者,須依該規定辦理。
(3)為確保本行債權及跨境求償無虞,業務端得洽額度行法務主管對相關設定書類徵提及設定/登記作業提供意見,或在額度行法務主管要求時,取得當地執業律師意見及其協助撰擬擔保品合約和設定登記相關作業並提供相關意見予額度行法務主管審閱。
(4) 跨境提供擔保品時,需取得擔保品所在地分行法遵主管意見後,經額度行業務端最高主管核准相關設定/登記作業。
765. 原則上舊案之債權書類,於該債權書類所有涵蓋額度結清前不得作廢,亦不得交還關係人;所稱關係人,在保證書係指授信戶或保證人;在總約定 「書/本票係指授信戶或連借戶或共票人。已免除之關係人得免再於舊書類上用印。
766. 風險等級 B級之待補文件,除作業待補事項外一律採Business 端及 Credit 端雙簽主管權限。
767. 待補事項權限共分為不得待補、A~C級等四個等級,若列為不得待補之債權書類,表示必須於動撥前取得,若無法取得應依變更條件審核權限準則取得核准。
768. 待補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補齊,若RM所屬發生逾期待補文件3筆以上或任一筆逾期30日(含)以上,則停止該RM待補權限至狀況解除為止。
769. 待補補回天期之各級權限表,其補回天期以營業日計算。
770. 債權書類文件超逾90 入未補回者,採單簽制 取得事業處處長同意延後補回。
771. 業務單位人員應負責待補文件補回之時效性及正確性。
772. 批覆書上要求之批示文件應明訂該文件之徽提期限,未依徵提期限補回者,應以變簽方式說明。
773. 跨行同戶名交易涉及資金移轉之存匯交易憑證(如匯出匯款申請書),遇印鑑不符之待補權限為:(1)A級(2)B級(3)C級(4)區經理權限。
774. 債權書類相關文件待補權限等級為A級之文件(除董監事會議記錄(作保)),應取得影本文件始得進行待補。